《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电商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记者从刚刚结束的2016年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年会上获悉,提交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同时规定,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社会各界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争论由来已久。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经权衡利弊,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自然人不经工商登记开设网店。随着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数额庞大的自然人网店在促进大众创业的同时,也出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逃避法律制裁等众多乱象。
监管部门因无法掌握自然人网店相关信息,即使发现违法行为也难以落地查处,此外只有经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才被纳入工商部门年报、“双随机”抽查等监管体系。一些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网店为了逃避监管和缴税义务,以自然人名义开展经营,甚至催生开设自然人网店虚假认证产业链,自然人网店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一些诚实守信、优质经营的自然人网店期待在公平、合理规则的激励下升级为企业,谋求更大发展;线下市场主体要求公平竞争、市场准入规则统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正是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权威人士透露,如《电子商务法》草案顺利通过审议,下一步,国务院将对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制定更具操作性、更明晰的规定,厘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与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范畴。
记者进一步获悉,对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未来将按照已经列入立法计划并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按照《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在听取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说明后,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第一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提交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还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但草案所体现的坚持促进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的指导思想不会改变。(本报记者 庞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