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有别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缘何载客被罚1万元?
顺风车不是黑的,也有别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岂能一“载客”就处罚?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黑龙江齐齐哈尔杨先生通过“滴滴顺风车”约好一名乘客,却被当地运管站工作人员拦下,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被处一万元罚款。当地运管方面表示,当地网约车管理办法并未出台,想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等其出台后取得许可与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俗称的顺风车,法规中叫“私人小客车合乘”。国务院指导意见中要求,城市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规范其发展。因不属于营运性质,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只需遵守相关规定即可。即便齐齐哈尔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司机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也属于“法无禁止”,运管部门的罚款显然属于“法无授权”。
当然,以顺风车名义跑黑车,是另一回事。但从当地运管部门对这辆顺风车的处罚依据看,不论有无营利性收费事实,只要“载客”就违法。
可顺风车既不是黑出租车,也有别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交通部的网约车新政中明确将其归类为非营运车。运管部门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其处罚,违法行为概念认定明显有误——非营运网约车既不从事营运,何来“出租汽车运输证”?
何况,与齐齐哈尔相邻的哈尔滨、大庆、双鸭山等地已出台的网约车细则中,都未对顺风车驾驶人、车辆提出资质方面的要求。齐齐哈尔运管部门借故重罚,不啻为逆势而为:顺风车是共享经济模式的一种,方便民众还能缓堵减霾,何必非得插这么一手?
当地在网约车细则制定上久无动静,已有慢作为之嫌:一方面,地方细则迟迟不出,司机们无处办理许可、领证;另一方面,又要求必须取得许可才可载客,这是“二十二条军规”的“网约车版”?又慢作为又滥管,置于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显然需要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