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女主播到底有多赚钱?居然补缴6000万个税
看着美女直播唱歌,禁不住主播的撒娇卖萌,许多观众通常就会将“X丸”、“X粮”等虚拟货币“打赏”给主播,换得一声“谢谢”。
更有甚者还会充值几百上千元,买一辆“跑车”作为礼物——实际上,粉丝们的一件件礼物,最终都变成真金白银掉进主播兜里。
直播平台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新的监管方面问题也值得注意。比如,这些“打赏”应不应该缴税?该谁来缴?
网红主播补缴6000万元个税
据北京日报3月10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近日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
该直播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我们平台主播的收入都是通过支付宝提现的,钱都被主播们直接提走了,所以我们就感觉没必要再替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但地税部门强调,直播平台制定了相关财务规则,主播也是依靠该平台取得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由平台承担,而不可能由支付宝等第三方负责。“对于一名网红在多个平台直播,多处取得收入的问题,税务部门将加大跨省协查的力度。”
目前,国内市场上共有200多家直播公司,各方资本纷纷涌入,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如此巨大的行业规模,其税收遵从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打赏收入该不该缴税?网上早有争论
记者了解到,基于自愿原则的“打赏”功能,最早诞生于微博。2015年3月,腾讯在微信上开通了赞赏功能,仅针对微信公众号的原创内容,打赏金额从1元到256元不等。随后,live、千聊、分答等很多社交应用都开通了类似的赞赏功能。
早在去年“罗一笑”事件时,网络上关于打赏是否应该缴税就有过一次争论:
支持“不纳税”的人认为,打赏不像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一样具有确定性,所以应该视为赠予,无需纳税。
支持“纳税”的人则表示,打赏这个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首先是由于读者很认同作者发表的文章,然后才出现了打赏行为。所以,原创者收到的打赏金额肯定不能算作赠予,而是应当按照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
腾讯方面当时给出回应称,用户通过打赏获得的收入应当自行去办理缴纳所得税。腾讯强调: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就事论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主播打赏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还是需要具体分析。
主播以独立身份直播:应由平台代扣代缴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认为:
按照税法规定,个税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哪类所得,基本规定是谁支付个人所得,谁就是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义务。如果纳税人和公司有雇佣关系,则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进行扣缴。
如果纳税人和公司是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关系,则所得是劳务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借用公司的渠道或资源,不从公司取得所得,即使所得流动的路径经过公司,公司也不是个人所得的支付方,没有代扣个税的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多家直播平台得知,目前,直播平台的主播来源不一。有的主播是平台直接签约;有的是平台和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来协调主播来进行直播;还有的就是普通人使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
“不管主播和平台是怎样的关系,个人取得收入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现在的问题无非就是说,个税应该由谁去交。”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但她同时指出,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往的一些规定和现在直播平台经济的情况不一定能够严丝合缝。新事物层出不穷,完全用过去的套路来看直播平台与主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不一定能够正好合拍。
朝阳区地税局数据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强调说,新兴业态绝非法外之地。
那么,具体该由谁来缴?施正文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分析说,如果主播和平台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经纪公司,是以独立的身份进行工作,平台只是一个场所,他们不是有人事档案的公司关系,而是独立劳务关系,应该由平台代扣代缴个税,按照20%劳务报酬税率代扣代缴。若主播一个月获得的报酬超过2万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则按40%的税率缴纳。
施正文强调说,这种情况下,平台有代扣代缴的法律义务。平台若没有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则税务机关可以对平台进行未扣税款的0.5倍到3倍记性罚款,税务机关也有权可以向实际获得的所得人主播追缴税款。“假如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和平台说过,平台不知道有无扣缴义务,扣缴关系不明晰,我认为税务机关对平台的处罚可以从轻。”他说。
而对于一些平台的签约主播。施正文分析说,平台与主播签约后,那么主播就是平台的工作人员,就有了雇佣关系,获得的收入则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
经纪公司旗下主播:要分两种情况
另一方面,平台和经纪公司合作的就相对复杂。施正文认为,要从两种情况来看。
“如果经纪公司把主播作为作为公司的雇员,和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经纪公司和平台,主播以经纪公司的名义到平台工作。那么,尽管是平台向主播支付,但是是经纪公司代缴个税。”他说,主播和平台属于非独立的雇佣关系。
施正文解释说,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打赏属于浮动工资,从平台上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首先归于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也要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主播打赏所得可以直接提现,那经纪公司又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施正文解释说,主播的提现收入理应是税后收入。“比如,本来按照约定分成,主播本来能拿1万,但主播在平台提现的实际是缴完税的8000块钱,另外那2000块钱平台直接给了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来代缴个税。”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经纪公司就作为中介,将主播介绍给直播平台。“他们签订的合同就是居间合同了,主播既不以经纪公司的名义去工作,也不属于平台,主播以个人形象及名义进行直播,经纪公司不承担相关风险责任,平台对主播也只是进行简单审查。这种情况下,主播所获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由平台代扣代缴个税。”施正文说。
“对于一名网红在多个平台直播,多处取得收入的问题,税务部门将加大跨省协查的力度。”朝阳地税局数据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红名人的收入不仅包括打赏收入,还有广告收入、线下商演收入等,今后将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网红名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另外,税务部门今后还会加强对网红名人所在经纪公司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