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发文百度设立“打头办”,罗昌平一审被判赔偿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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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的所获收益无法确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数额,根据上述情节,最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2万元。


正义网北京5月26日消息,近日,“百度”公司诉罗昌平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罗昌平在其新浪微博上的涉案文章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传播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并且足以导致社会对“百度”公司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构成对“百度”公司的名誉权侵犯,判决其在新浪微博账户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维权支出61800元以及经济损失12万元。

本案中,“百度”公司方有两位原告,分别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网备案登记主体和经营单位)和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站搜索引擎技术支持单位和“baidu”“百度”商标持有人)。被告罗昌平,是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用户“罗昌平”的微博博主,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25日10:15,罗昌平的粉丝量为108万,此前,罗昌平曾任《中国商报》首席记者,《新京报》核心报道记者、深度报道部主编以及《财经》杂志副主编等职务。

2018年1月23日,罗昌平在其新浪微博发布博文“百度有一个‘打头办’,因为表现好,年终奖五个月奖金,厉害……”,同时该博文配有三张图片,分别为《打头办近期工作要点》、微信用户聊天记录以及与“打头办”工作相关的聊天内容。

在接受法庭询问时,罗昌平表示,上述三张图片系其朋友圈中发送的图片,目前已经找不到图片来源。同时指出,“打头办”的来源并非无中生有,之前已有大量的报道,并提交了《百度成立内容生态市场部,剑指头条?》《听说百度有个“打头办”?》等多篇相关微信公众号文章,并指出发表博文是转载相关报道的内容。对此,“百度”公司予以否认,“并没有成立专门打击‘今日头条’的办公室机构”,涉案文章所述构成对百度公司的诽谤及诋毁。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罗昌平上述微博已被屏蔽,据此,“百度”公司撤回了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运营方)的起诉。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罗昌平在微博账户上,公开传播百度公司专门成立打击其竞争对手“今日头条”的“打头办”,并指使其员工专门从事打击“今日头条”的相关工作并给予丰厚报酬的情况,“罗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传播事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涉案文章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属属实,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

判决指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肯定的口吻公开传播百度公司成立专门机构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情事,该传播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并且足以导致社会对企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阻遏第三人与该公司发生经营联系。

据此,法院认为,涉案虚假事实陈述足以对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应视为罗昌平系涉案文章的原发者,其应当承担原发者的侵权责任。”对于罗昌平的“涉案博文内容系转载相关报道”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博文并未明确标注系转载及转载的实际出处,不符合对原发文章进行原文转载或简单编辑修改的转载情形,“即使涉案博文的确是罗昌平转载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转载情况而视为其自动放弃转载人身份所享有的相应注意义务的豁免权利”。

罗昌平在答辩中指出,百度作为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对于罗昌平有合理来源的且从未否认的内容,却诉诸500万元,百度没有尽到合理容忍义务,是对言论自由的打击。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微博既有“是什么”的事实陈述,也包括“怎么看”的意见表达。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总受事实陈述大致可观的限制。

“罗昌平的涉案言论并非仅仅属于意见表达的范畴,应该总受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言论边界。”判决指出,公开传播没有权威消息来源或明确事实依据的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黑幕”的消息,不但会严重影响公众企业的形象与声誉,而且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此种言论行为性质甚为恶劣。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的所获收益无法确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数额,根据上述情节,最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2万元。

(原题为《“百度”诉罗昌平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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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昌平 百度一审 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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