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微博微信等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许可证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广电总局:微博微信等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许可证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规定要求,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此外,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 专题 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本文被转载2次

首发媒体 腾讯科技 | 转发媒体

随意打赏

广电总局 网络视听广电总局许可证广电总局微信广电总局微博直播许可证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