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制造共享充电宝 深圳一公司被判赔偿200万元
[ 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街电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产品,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等。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共享充电宝行业专利侵权纠纷案有新进展。此前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来电”)认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街电”)侵犯了自己充电宝产品的专利权,向法院起诉。新京报记者今日(30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街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产品,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等。
该起官司源自各大商场出现的“共享充电宝”。据了解,2017年5月,来电公司认为街电公司侵犯了自己充电宝产品的专利权,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放置于北京昌平区龙德广场服务台的“Anker设计12口产品”(即被侵权产品)进行勘验、扣押担保。由此,这两家公司开启了长达一年之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争夺诉讼。
根据案卷材料,此次街电产品被诉侵权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分别为“吸纳式充电装置”及“移功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15年2月12日及201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15年6月24日及2016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专利登记簿》,其中载明:专利权人为来电公司,该专利权有效。
今年5月25日,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街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涉案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后来电、街电双方均上诉。
上诉过程中,来电公司要求改判街电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相关模具;街电公司上诉要求驳回来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在终审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可能的合作意愿,并已实际考虑了可能的消费者利益,判决街电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来电公司有关街电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在用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街电公司有关原审法院判决街电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未考虑到公共利益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金额,被告街电公司已经大范围使用其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日订单和用户数量亦较大。考虑涉案专利类型及其在被告街电公司营业利润中所占比例等因素,街电公司仍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较大金额的经济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