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投诉华为软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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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华为软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扣除相应得分后,华为软件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5月2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七十号)显示,阿里云投诉华为软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官方给出的结论是“经审查取证,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卷入这场纠纷的华为软件和阿里云均未对上述信息置评。


阿里云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唯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这一招标项目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2017年9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日期是2017年12月11日。中标供应商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050万元。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5月22日的公告: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华为软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公告披露的处理结果是: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为软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是: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华为软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扣除相应得分后,华为软件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合同书》,华为软件被要求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租用部署云服务器、云存储、负载均衡、CDN、云数据库等设备,为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稳定可靠、动态弹性的硬件支持,保证并发用户、流量带宽等突发增加时,系统弹性调度资源,及时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等。

上述合同书还披露,华为软件的报价中,1050万元报价为三年服务费用,项目部署实施费用和其他费用均为0。

企查查资料显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出版物经营、网络文化经营(以上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机电设备安装;通信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护等。华为软件的法定代表人为丁耘。

全球公共云市场份额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则创立于2009年。官网资料显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是领先的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为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发者和政府机构提供服务。2017年8月阿里巴巴财报数据显示,阿里云付费云计算用户超过100万。

企查查数据显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公司由马云持股80%,谢世煌持股2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417035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8幢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软件)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华为软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为软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华为软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扣除相应得分后,华为软件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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