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知道 | 知乎法律答主:特斯拉车主因降价维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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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车主愤怒的心情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左看右看,“维权”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而特斯拉的降价行为也是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并不应受到干涉。

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仅代表知乎答主本人,不代表腾讯新闻。

近日,一封名为《要求特斯拉(中国)公司退还差价的函》在网上流传。来自湖北武汉的两位消费者,分别以130万元和101.7万元的价格,购入了特斯拉Model X100D6和Model X100D5车型。

两位车主在公开信中要求特斯拉公司考虑通过退还差价的方式,来保护老车主的权益,以及维护特斯拉品牌的形象。

公开资料显示,3月1日,特斯拉中国调整了全系车型的售价,其中Model X车型降幅达到17.43万-34.11万元。Model X 狂暴加速性能版(原P100D)价差更是高达34.11万元。另外,Model 3的降幅在2.6万-4.4万元不等,Model S降价1.14万-27.75万元。

也就是说,两位车主如果再晚买一些时间,就可以省下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成本。如果从情感上看,两位车主确实难以接受这样的落差。但知乎答主“丢失的鹿掌柜”认为,“维权”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而特斯拉的降价行为也是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并不应受到干涉。

以下为知乎答主“丢失的鹿掌柜”回答全文(腾讯科技稍作整理,作者系香港大学法律硕士):

车主的维权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没有。大概浏览了一下新闻,特斯拉车主提出了两个点:“价格欺诈”和“欺诈消费者”。

我们先看一下特斯拉认购协议:

鹅知道 | 知乎法律答主:特斯拉车主因降价维权,没有法律依据

价格欺诈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排除那些“大甩卖”“跳楼价”“以次充好”等等不适用的因素,众所周知,特斯拉是直销模式,全国线上线下统一价,所以每一个车主的购车价是一样的,所以也不存在不同交易场所两种价格的情况。很显然,各位车主,你们之中也没有人提出所购商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在购车的同时,《订购协议》也清楚表明:“本协议所显示的车辆配置方案中的汽车购买价格不会改变”,除非“交付之前您对配置方案进行改变,我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更新您的车辆配置方案,新的车辆配置方案将影响价格”。也就是说,已经交付的车辆,已经没有价格上的“商议”余地。而特斯拉宣布降价,是否合理合法,还是要看其定价是否是自主定价,是否有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从目前来看,肯定是自主定价无疑了,那么其涨价或是降价,都应当由特斯拉自己决定。

其次,车辆作为“消耗品”,如果要求销售方做出应对“保值功能”的“不降价承诺”,似乎非常的强人所难,而降价销售是正常的商业促销手段,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不应干涉正常商业活动。而特斯拉也对这次降价行为做出了针对不同车主的补偿行为,当然很多车主表示没必要再买一个自动驾驶仪,这就是个人选择问题了(摊手)。

接下来,看一下特斯拉推出的“无理由退车模式”

鹅知道 | 知乎法律答主:特斯拉车主因降价维权,没有法律依据

大概检索了一下描述实际情况的访问和总结,想要在条件内全额退款,还是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并不像特斯拉申明的那样迅速和便捷。

最后总结一下,车主愤怒的心情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左看右看,“维权”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而特斯拉的降价行为也是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并不应受到干涉。

其实仔细琢磨一下,车辆和房产不一样,并不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古董车除外),而且按照特斯拉的销售模式,从购买汽车到最后交付仍需要 1-2 个月的时间,无法实现立即提车。

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很难说已提车用户遭受多大的损失,毕竟,等低价买到车的车主提到车,你们已经至少开了两个月了。

请你们收起横幅,做“decent”的有钱人。如果特斯拉降价,可以要求补偿的话,那人民币贬值,我们也可以去央行门口静坐要求补贴;A股大跌,我们也可以去证监会门口要求买入价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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