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付费抢票:是技术黄牛 还是便民服务?
2017年春运已正式开始,在12306铁路官网之外,多家第三方票务平台推出“有偿抢票”服务。澎湃新闻近日咨询发现,多个第三方购票平台抢票套餐价格20元至50元不等,宣称可不同程度提高购票成功率,并往往与意外保险捆绑销售。
第三方平台的抢票服务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对此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抢票软件损害了消费者公平购票的秩序,相关部门应予以监管;也有的指出,在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第三方票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代理服务,不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观点一:抢票软件损害公平购票秩序
“如果没有第三方票务平台推出的抢票服务,大家都会按照时间顺序,机会均等地去购票。”北京律师邱宝昌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使用抢票服务的消费者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到火车票,这对于不使用抢票服务的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邱宝昌指出,第三方票务平台的抢票服务其实也扮演着类似的“黄牛”角色,但“黄牛”是直接倒卖火车票,达到一定数额,可认定非法经营罪。相比之下,第三方票务平台提供的是一种抢票服务,并不直接卖票,对其行为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应根据数额、扰乱市场秩序程度等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并进行处理。
“在春运、节假日等时期,一票难求,抢票服务才有了市场。”邱宝昌说,第三方票务平台应该通过合法、公平的方式,让出行人员均等机会去购买车票,而不是通过抢票、甚至附加一些不公平交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他认为,有的第三方票务平台在提供抢票服务时附加条件,比如捆绑捆绑销售商品、保险等,借机牟利。“这样的行为实际上也损害了消费者公平购票的权利,应受到规制。”
如何减少抢票盛行的情况?邱宝昌建议,官方票务平台应当通过技术设计,让第三方票务平台无法达成抢票的目的。而对于工商、公安、铁路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应判断第三方票务平台的抢票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运营,并进行处置。
观点二:处于‘法律边缘地带’需规制
“第三方票务平台以加价为条件为消费者抢票的行为正处于‘法律边缘地带’,需要对其进行规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对澎湃新闻表示,抢票服务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行为,但其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有的甚至可能使消费者加好几倍的钱才能买到票,若任其蔓延,或可能进一步演变为“哄抬物价”现象,人为制造出市场恐慌。
此外,祝捷认为,第三方票务平台要求加价才能提供抢票服务的行为也可能涉及价格欺诈问题。此类平台借助自己对于春运车票这一稀缺性资源的渠道垄断,让消费者出于无奈只能加价。
“这可能导致本来就紧张的资源更加紧张。”祝捷说,第三方票务平台为了将票价抬得更高,就可能将车票资源控制得更紧,从而发展成恶意加价和强行搭售保险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祝捷也认为,加价提供抢票服务的行为与“黄牛”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从线下换成了线上交易,都扰乱了铁路运输秩序。“既然‘黄牛’是要打击的,那么这类加价抢票行为也是需要打击的。”
但祝捷也指出,目前尚没有专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其不受法律评价。他表示,要规范此类行为,从技术上应 科学 设计铁路运输能力的调配、车票资源的分配等,完善相关的制度衔接,使消费者能够正常买票。
“第三方票务平台为什么能提高抢票的概率?为什么能优先抢到票?获得优先的渠道是什么?合法与否?”祝捷表示,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观点三:属代理服务,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方票务平台代为抢票的行为是否“触法”?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火车购票实行实名制之后,消费者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交给第三方票务平台,由其代为购买车票,这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只要双方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无需插手管理此类行为。
乔新生解释说,如果消费者在官方票务平台购买火车票非常便利,他们就不需要通过第三方票务平台抢先购买火车票或者支付代理费购买火车票。在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第三方票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代理服务,不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买票难问题,乔新生认为,根本解决途径在于改进官方票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完善官方票务平台的购票系统,或可解决违法分子囤积居奇倒买倒卖行为。
“从短期局部利益来看,在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票贩子的存在可能会人为地增加供求矛盾,通过打击票贩子来解决买票难是可能的。”乔新生说,但从长远来看,只要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自己的运输能力,改进自己的服务质量,票贩子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第三方票务平台就会失去盈利渠道。
乔新生建议,官方票务平台可以建立买卖合同确认制度,消费者通过官方网站购买车票后,反馈信息系统就会及时确认其已经购买车票。如果是想要囤票转卖的人购买车票,就无法通过注册的电话号码收到有关信息,也就无法再进行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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