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ft上市采用双重股权结构 创始人保持“重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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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ft上市采用双重股权结构 创始人保持“重大影响力”

图:Lyft联合创始人约翰·齐默(John Zimmer)和洛根·格林(Logan Green)

腾讯科技讯 3月2日消息,据外媒报道,当科技公司上市时,有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即将权力掌握在创始人手中。美国网约车公司Lyft周五公开提交的S-1文件也不例外。

招股说明书显示,Lyft在首次公开募股(IPO)时将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在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上,联合创始人洛根·格林(Logan Green)和约翰·齐默(John Zimmer)继续保持重大影响力,包括董事会成员选择和重大公司交易上,比如并购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公司或其资产。

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A类和B类股票的确切比例,但与A类股票相比,每股B类股票有20票投票权。与此同时,Lyft创始人和其他高管拥有大约27%的A类股票。

《华尔街日报》报道称,Lyft正在制定一项计划,即使在IPO之后,他们也将获得这家网约车公司的多数控制权。该公司发言人以强制IPO静默期为由,拒绝就此置评。

这是一种不断增长但有争议的趋势。到目前为止,这种做法还不多见。正如美国主流网络媒体BI记者特洛伊·沃尔弗顿(Troy Wolverton)上周指出的那样,谷歌和Facebook在多年前就采用类似方案,这绝对是罕见的例外。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金融学教授杰伊·里特(Jay Ritter)收集的数据显示,2004年谷歌上市时,共有共有174家公司进行了IPO。但其中,只有包括谷歌在内的3家科技公司和另外13家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

不过,在过去两年里,已经13家科技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其中包括Snap、Roku、Dropbox和Spotify。从本质上说,这种做法让散户投资者对公司的运营方式几乎没有发言权。

机构投资者委员会(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执行董事肯尼思·伯奇(Kenneth Bertsch)今年2月在写给Lyft董事会的一封信中表示:“一股一票的投票原则是良好公司治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基础。CII认为,上市公司应向所有股东提供与其所持股份相称的投票权。”(腾讯科技审校/金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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