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乘双方“不敢犯、不能犯”,是顺风车业务整改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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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三月之内,再出意外。

日前,温州20岁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遭遇意外的事件,再次刺痛了大众的神经。

毕竟,距离5月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遭遇意外事件,才刚过差不多三个月时间。

更重要的是,在上次意外事件发生外,作为平台的滴滴进行了整改,顺风车司机在平台上接单或发布拼车线路,都需要人脸识别确认注册信息与实际司机的一致性,再加上滴滴平台对外宣称的对平台注册司机的背景筛查,很多人心存疑问,既然已经有了这么多防范机制或措施,为何悲剧一再上演?

还有人认为,滴滴顺风车业务到底是合规顺风车,还是打着“顺风车”旗号或名义的非法营运行为?

那么,对于问题频出的顺风车业务,到底该如何整改?


合规顺风车的定义和边界:车主预先发布出行信息,成本分摊或免费互助

现在俗称的“顺风车”或“拼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界定的定义,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而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简单说,具体合规的“顺风车”或“拼车”规则,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但“合规”的前提,是需要符合当初政策界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定义,即:

1 )起止点应由车主预先发布。 车主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乘坐人选择路线相同的车主,达成合乘合意;简单说,先有车主共享出行信息,再由可能同行的乘客与之形成合乘合意。顺风车平台的信息撮合规则应该也是符合“出行信息发布先后”规则。

2 )部分成本分摊或免费互助。 简单说,合规的“顺风车”或“拼车”,车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种成本补偿或免费互助的公益行为,因此,如果合乘的成本过高,那么,就背离了公益互助出行的本义,而异化为一种非法营运服务。

简单说,公益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政策鼓励的一种出行方式,但也要规范其发展,因此,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应的顺风车规则,比如限制同一车主单日内的顺风车接单次数等。

当然,也有一些城市并非出台顺风车监管规则,那么, 对于这些城市来说,由于没有相应的业务规则要求,可能相应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

此外,如果包括滴滴等在内的各类出行服务平台,如果顺风车业务逻辑设计或规则,与当地监管规则不一致,可能就不宜认定为顺风车,比如车主每日接单次数无限制等。

从郑州空姐到温州女孩:顺风车缘何成为各类意外伤害事件的高发领域?

不论是5月份的郑州空姐意外遇害案件,还是8月份温州女孩的意外遇害事件,两个案件的共性特征是:1)司乘双方为异性,且司机为男性;2)业务形态都是“顺风车”;3)作案地点都在偏僻人少路段。

那么,我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司机,敢于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从犯罪心理角度来看,一个有犯罪动机的不法分子,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既有内因影响,也受外因限制,比如,类似性侵或伤害案件,除去“亡命徒”外,大多数都会选择人少偏僻地点实施。

究其原因,不法分子会认为在作案地点,其力量对比或现场控制能力强于受害者,与此同时,没有外部因素可实现对其犯罪行为的及时干预或制止。

简单说,虽然强奸、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死刑,已经可以给不法分子形成“不敢犯”的法律压力,但是,在“不能犯”层面,由于不法分子自认为可能无人知晓或犯罪行为不会败露,就会选择铤而走险。

以郑州空姐案为例,当时犯罪嫌疑人的注册信息留的是其父亲的,再比如,温州女孩案,犯罪嫌疑人是选择在僻静路段实施不法行为,且作案期间强制要求被害人取消了订单等。

简单说,不法分子觉得在犯罪现场,其具备能力消灭证据,隐瞒事实且不会被发现,是其敢于“肆意作案”的关键。

而回归到滴滴顺风车业务来看,与其旗下的快车、专车业务不同的是,平台对于顺风车车主的管理能力和意识,可能都比较弱。

简单说,要注册成为一个顺风车车主的门槛并不高,而成为车主后,平台也不会对车主进行安全或法治教育,平台与司机之间的交互都通过互联网方式实现,使得不少顺风车车主会认为只要乘客上了车,就是他说了算,就进入了无人监管的时空。

顺风车的整改路在何方:合规是关键,安全是底线,司乘不能犯是核心

现在对于类似滴滴平台上的顺风车业务,最具争议的莫过于,这些平台认定为“顺风车”的服务,是否符合政策界定的顺风车。

简单说,滴滴等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业务,到底是合规顺风车业务,还是打着“顺风车”名义的非法营运服务。

一方面,这需要有顺风车业务开展的城市,尽快明确顺风车业务监管细则,另一方面,也需要平台及时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顺风车车辆、车主及出行信息及时予以下架。

因此,下一阶段顺风车整改的目的,首先要确保包括滴滴在内的各类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业务合规化,避免营运车辆从事顺风车,避免私人小客车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从乘客安全保障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公交、地铁,还是出租车或网约车,都存在相应的安全风险。但是,司机对乘客侵害的案件中,顺风车业态的发生极端恶性事件似乎相对数量多一些。

这也就意味着顺风车整改的方向,必须是在提高司乘双方安全性角度发力,既不应该放纵司机伤害乘客,也要防范乘客伤害司机。

比如,不论是司机侵害乘客,还是乘客伤害司机,加害一方都自认为车内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无人可以发现,又或者实施犯罪的地点,选择相对偏僻的地点,远离人群,不给受害一方留下求助的空间。

一方面,这需要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不法分子认识到“犯罪必被抓”,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措施,让司乘双方均“不敢犯、不能犯”。

比如,平台是否可以给车辆强制配备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且监控设备不开机或不正常运转,就不能接单,使得整个接单服务过程中,让司乘双方都意识到,不论是白天还是夜间,不论是人多还是僻静之地,整个过程都是被“盯着”的,打消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想法。

总之,确保乘客安全是出行服务的生命线所在,让服务过程处于各方监管之下,也是防范和杜绝各类意外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平台在此方面不应缺位,也不应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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