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APP出故障 男子获利千万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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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钱存入“壹钱包”被退回但余额未扣;利用该故障转账350余次套现112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盗窃罪。

金融理财APP出故障 男子获利千万判11年

叶榅飞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金融理财APP出故障 男子获利千万判11年

叶榅飞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律师吴绍平回忆,会面时,叶榅飞始终在问:欠钱还了就好了,真的要被判刑?

叶榅飞是福建人,在上海生活多年。去年6月,在使用一款名为“壹钱包”的金融理财软件时,叶榅飞发现,存入的钱被退回银行卡内,但软件上的账户余额却相应增加。此后8天,叶榅飞利用这一故障,前后转账超过350次,套现1125万元。

“壹钱包”平台运营方报警后,叶榅飞被警方拘留。近日,叶榅飞的辩护律师吴绍平收到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叶榅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榅飞妻子昨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丈夫并非主动侵入系统盗取资金,而是利用产品漏洞牟利,并据此提出上诉。

发现漏洞后转账350余次

8天时间里,叶榅飞转了350多次账,每转一次,就意味着得到一笔“意外之财”。

2015年6月16日,叶榅飞 下载 了理财软件“壹钱包”,并注册激活。当年9月10日,叶榅飞用妻子黄丽丽的证件和手机号码,以黄丽丽的名义,办理平安银行“花漾卡”,并与“壹钱包”账户关联,用于后者的转账和消费。

“壹钱包”客户端由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付公司)推出,花漾卡则是平安付公司与平安银行共同推出的互联网信用卡,与普通借记卡或信用卡有别的是,花漾卡没有授信额度,也没有透支功能,使用额度等于“壹钱包”账户余额。

2016年6月4日晚,叶榅飞通过名下一张借记卡,向“壹钱包”进行转账充值时发现,资金转入不久便被退回转出卡,但“壹钱包”关联的花漾卡账户余额却相应增加。叶榅飞又试了几次,都出现了同样的状况。

转一次钱,就可以套出一笔同样金额的钱,这个“发现”让叶榅飞有些兴奋。此后一连8天,他沉溺在这种转账-退回-余额增加的过程中。叶榅飞没有计算过转账次数,警方事后的调查,将这一数字固定为350次以上。

极度频繁、连续的交易,让“壹钱包”运营方平安付公司有所察觉。平安付公司事后的报案材料显示,6月12日,平安付公司发现黄丽丽账户异常后,曾与黄丽丽电话沟通,确认所有操作由叶榅飞完成。随后,平安付公司报警,叶榅飞于2016年7月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

一审判刑11年 罚金50万

警方查明,8天时间内,叶榅飞的转账总额达到1125.64万元,其中884万余元被用于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241万余元用于购买黄金、归还债务,并购买了奥迪A4和A6轿车各一辆。

案发后,平安付公司将叶榅飞名下884万余元理财产品以及账户余额、理财产品利息等冻结。黄丽丽偿还了29.6万元,但仍有约206万元无法给付。

平安付公司的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6月2日至12日,“壹钱包”的还款渠道系统曾出现问题。

2016年11月25日,上海奉贤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叶榅飞提起公诉。之后,奉贤法院分别于6月和9月两次开庭审理。近日,叶榅飞的辩护律师吴绍平收到该案判决书。

奉贤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叶榅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有异议。叶榅飞的辩护人同样提出,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奉贤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叶榅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法院称,叶榅飞明知银行卡支付系统出现故障,仍反复操作并取款,“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叶榅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叶榅飞及黄丽丽未偿还的近206万元,也需退赔。

■ 对话

叶榅飞妻子:不是主动侵入系统偷钱

昨日,叶榅飞妻子黄丽丽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提出上诉。她称丈夫出事后,自己查询才发现,丈夫名下有各种欠款。她希望法院在二审时考虑到平台自身的责任,予以从轻判决。

新京报:叶榅飞为什么不用自己名义绑定账户?

黄丽丽: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我们家里的钱,一直是他做主。好像是他名下有贷款和欠款,没有办法办理,所以都是用我的名义办卡,但是一直是他在用。

新京报:什么时候知道叶榅飞在利用漏洞套现?

黄丽丽:他主动告诉我的,我之前没有过问。知道这个事后,我有点慌,说这是犯法的钱,不能用,他说跟那边客服商量,准备分期把钱还了,我就没有太在意。

新京报:买了这么多东西,你没有察觉到异常?

黄丽丽:他消费从来不会跟我商量,我们以前就是这样。经济来源是他,我也不知道家里挣多少钱,所以我也不会问。而且,银行绑定的手机卡,虽然是我的名义申请,但还是他在用,所以我也没看到扣款短信。

新京报:家里现在的经济状况怎么样?

黄丽丽:生了孩子后,我就在家里没有出去工作。因为以前一直没有管过钱,出事之后才发现,叶榅飞的信用卡、各种借贷软件、白条上借了一大笔钱,都需要还。现在就是跟家里人借钱过日子,然后白天在亲戚开的美容院帮忙。

新京报:怎么看待现在的判决?

黄丽丽:我一直以为把钱还上就没事了,毕竟是系统出了问题,不是我们主动侵入系统偷钱用。但是没想到会被判刑,感觉还是比较重的。

新京报:对于上诉有什么想法?

黄丽丽:转账系统出现漏洞,这个事上,双方都有责任吧,希望二审的时候考虑这一点。在进行处罚时,平台和我们双方共同进行承担。

■ 追访

律师:适用法律正当 但可争取减刑

一种声音认为,叶榅飞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应判刑。对此,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一千元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情形,达到入刑标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盗窃罪名成立无可厚非。

张新年强调,软件系统故障是涉案行为诱因,在此情形下,叶榅飞是否应当为故障引发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本案焦点。其表示,盗窃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严重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中,叶榅飞利用系统故障,处分他人资金,且未经过资金管理者同意,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至于系统故障,仅仅是对其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对盗窃行为的定性。

关于量刑问题,张新年表示,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说,一审法院刑期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本身并无不合法之处。但从情理上说,《刑法》规定了特殊减刑制度,即虽然不具有法定减刑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之下量刑,因此可以争取减刑。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App版许霆案”不妨酌情轻判

第三只眼

从表面来看,无论许霆的行为,还是叶某的行为,都很像不当得利,但从本质来看,类似行为仍是盗窃。不过,鉴于社会危害不大,可酌情轻判。

天上总有掉馅饼的时候。不过,捡了馅饼并不一定是好事,有可能面对的是牢狱之灾。

比如,生活在上海的29岁青年叶榲飞。2016年6月,他用银行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入资金,发现钱被原路退回,而App却显示资金增加了。此后的8天,他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消费、还债。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从本质来看,仍是盗窃行为

初闻这起案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11年前发生的许霆案。2006年,23岁的许霆在广州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账户中只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只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当年的ATM机变成了现在的理财APP,而且叶某的“胃口”更大一些,“收益”达到了千万之巨。

从表面看,无论许霆的行为,还是叶某的行为,都很像不当得利,也有法律人士主张以此定性。但从本质来看,类似行为仍是盗窃。

不当得利与盗窃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主观方面,是否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当年,许霆对ATM机“多次操作”,足以证明存在犯罪故意。在这起案件中,叶某则是利用APP故障“获取财产”,主观故意也非常明显。所以,一审法院将叶某行为定性为盗窃,并无不妥。

当然,如果更细致地分析,两人的“获利”也并不能全都归为盗窃。许霆在ATM机上第一次操作获得的899元意外之财,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叶某第一次在“壹钱包”上获得钱财,也应当算是不当得利,至于其他带有主观故意“重复操作”获得的好处,则应当归入盗窃财产的数额,毕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所不同。

社会危害不大,可酌情轻判

从财产数额看,叶榲飞与许霆案一样,都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64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0万到50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金额偏少(17.5万元),叶某则为上千万,对应的刑罚,自然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许霆之前一审被判无期(依照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叶榲飞一审被判11年,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

许霆案最终改判5年,属于在法定最低刑之下量刑。主要原因就在于,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法理上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表面是触犯法条,本质是危害社会。如果对社会危害不大,从法律精神上看,就不应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必须恪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同样,对于叶榲飞窃取的“壹钱包”财产,虽然数额特别巨大,但从犯罪后果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一个细节是,基于一时无法全部返还钱款,叶某还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更体现了“诚意”。

况且,这种行为的过错,与“平安付公司”的过错不无关联。在不设防线的利益面前,人性是经不住考验的。不能因为一家公司的客观过错,就全盘归咎于人性之恶,进而处以更重的刑罚。

实质性轻判还需最高法核准

如今,这起“App版的许霆案”中,被告人律师仍在上诉,二审尚未启动,但裁判者理应酌情考量此案的主观动机、犯罪后果等,“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让审判结果更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当然,许霆案之所以最后在法定刑之下量刑,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叶榲飞案如在酌情的范围内,地方法院也只可能在10年以上量刑(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刑法》第63条第2款,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程序呈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能获得实质性的轻判。

翻看报道,此类“不当得利实为盗窃”的案件,不绝如缕。那么,如何从刑事立法上堵塞漏洞,体现 科学 合理性,也应尽快提上日程。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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