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收到乐视体育案《仲裁申请书》 金额共约2.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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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乐视网收到乐视体育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金额共约2.4亿余元;如A+轮和B轮各新增投资者均对上市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上市公司、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可能共承担约110亿余元以内的回购责任。


腾讯科技讯 乐视网:收到乐视体育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金额共约2.4亿余元;如A+轮和B轮各新增投资者均对上市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上市公司、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可能共承担约110亿余元以内的回购责任。

以下为公告全文: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1、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B轮股东协议》和《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B轮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购条款。

公司近期收到《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乐视体育其时新增投资者北京普思、厦门嘉御、天弘创新,向原股东申请仲裁金额(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申请金额)共约2.4亿余元。

2、乐视体育案件中,如A+轮和B轮各新增投资者均对上市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经上市公司初步计算,上市公司、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可能共承担约110亿余元以内的回购责任,此结果仅为公司内部预计,最终结果以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司法机关判决为准。

3、对于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回购、诉讼赔偿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近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寄送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厦门嘉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伊宁市青成传媒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 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普思”)

被申请人一: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

被申请人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

被申请人三: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乐互动”)

被申请人四: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鹏翼”)

2、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785.16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对被申请人一在第一项仲裁请求中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及因案件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公证费、专家证人费等);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4、案件主要情况:

“2016年12月,乐视体育在一次股东会议中披露,乐视体育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关联方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视控股”,与乐视体育、乐乐互动、乐视网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了40多亿元的资金。由于资金被关联公司占用,乐视体育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大量业务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进行,甚至因无法偿还对外欠款而被追诉、承担责任,申请人的投资权益遭受损失。

申请人及其他投资多次要求乐视体育及其原股东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但其始终未能解决,亦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根据乐视体育2017年7月26日提出的《重组方案》,乐视控股仍有24.71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到期为归还,乐视体育目前资金链断裂、难以恢复正常运营,已被大量债权人起诉,且已经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乐视体育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持有乐视体育的股权价值贬值,投资成本面临全部亏损。依据《B轮融资协议》第6.1条和《股东协议》第4条,乐视体育应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二)案件二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厦门嘉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厦门嘉御”)

被申请人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

被申请人二: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乐互动”)

被申请人三: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鹏翼”)

被申请人四: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

2、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人厦门嘉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4200万元及从2016年3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12%计算的最低收益(暂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为1218万元);

(2)、请求裁决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因违反承诺擅自挪用投资款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1万元;

(3)、请求裁决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公证送达费2510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5549.2510万元)

(4)、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4、案件主要情况: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6月4日和7月9日分别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2018-096)、《关于就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核查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三)案件三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创新”)

被申请人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

被申请人二: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乐互动”)

被申请人三: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鹏翼”)

2、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8962.20万元,以回购申请人持有的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2)、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向申请人支付延迟支付回购价款的利息,基数为8962.6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75%计算,期限自2017年5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3)、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0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4、案件主要情况: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6月4日和7月9日分别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2018-096)、《关于就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核查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四)案件四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伊宁市青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东阳青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中插广告费用2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8,400,000元(大写捌仟捌佰肆拾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1、2项共计110,9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零玫拾万元)。

4、案件主要情况:

2017年6月8日原被告及两第三人签订广告合作协议,被告未依约支付22,500,000元。2018年7月23日,原告及第三人青雨公司向被告及第三人乐视西藏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其限期支付22,500,000元。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处于审理过程中。

根据公司2018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就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核查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2014年3月成立,于2015年4月引入投资者并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A+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A+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A+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方,投资款共计5.79亿元。

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再次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嘉兴永文明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

如上述A+轮和B轮各新增投资者均对上市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经上市公司初步计算,上市公司、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可能共承担约110亿余元以内的回购责任,此结果仅为公司内部预计,最终结果以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司法机关判决为准。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案件一至案件三所述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

对于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回购、诉讼赔偿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三、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

2、《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厦门嘉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民事起诉状(原告:伊宁市青成传媒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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