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共享单车 成为城市之殇
冯苏苇
[涉及公共空间和秩序方面,政府可干预企业的事项包括:责成企业合理评估经营所需的道路条件和停放空间条件,并以此规划各个区域的单车投放量;由于单车停放占用了道路、行人道等公共空间,企业对公共空间的使用应获得必要的行政许可,避免用户“乱停放”、“过度停放”行为干扰公共秩序;企业有责任对用户“乱停放”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自行车空间上的合理分布进行必要的运行管理等]
随着投放数量的持续增加,共享单车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企业经营的盈利性目标以及社会成本之间,冲突愈加尖锐。
单车乱停放是否会对空间秩序产生更大的冲击和影响?安全骑行的设施和环境是否完善、有保障?成为受到普遍关注的国民议题。一些学者认为,应尽快实行单车总量规划,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并呼吁管理部门采取积极主动的行政干预,为市民提供更安全的骑行环境,维护公共空间良好的秩序。共享单车是否需要政府监管?如何进行有效监管?这是两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基本问题。
共享单车是否需要政府监管
从运营模式上看,互联网+、移动支付和大数据等优势,提高了租赁模式下单车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与私人自行车相比,居民不必“拥有”车辆却获得了骑行的效用;企业让渡单车使用权,获得了运营直接收益(租金)、租车押金、与骑行相关的轨迹数据和部分个人信息以及一个潜在的广告市场。
虽然当前单车租赁的直接收益(租金),相对单车投放的成本占比很小,但用户群体数量巨大时,在资本推动下,后三种“资源”(数据信息、押金和广告市场)可以为企业打造出利润丰厚的衍生产品。因此,企业的盈利策略和经营重心会放在后端的数据信息和广告产品,以及押金池生成的金融产品上。以做公益的情怀、解决出行“痛点”的名义,用前端“看得见”的微小租金,黏合出一个巨大的用户市场,隐藏后端“看不见”的潜在收益——从这个角度看,它与网约车当年高歌猛进的补贴“套路”,几乎异曲同工。
但是与网约车迎合了机动化出行需求、用户群体相对固定、单笔服务收益较高有所不同,单车用户每次骑行仅支付0.5~1.0元(甚至免费促销和发红包),企业直接收益甚微,使单车租赁企业不得不迅速扩大用户群体,加快后端产品研发以尽早实现盈利,并尽可能降低单车的运维成本。
与有桩的公共自行车相比,共享单车取用方便、停放任意,App提供的信息有助于用户随借随还,节约了搜寻成本,因此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如果存在多家企业竞争的状态,显然单车数量越多的企业,获得更多用户的可能性越大,由此拉动企业之间开展饱和投放单车的“竞赛”。此外,对于用户而言,缴纳押金可能存在无法(或延滞)取兑的风险,如果只付一次押金,就可以随处、任意骑行,其实是最合意的,而不是缴纳多笔押金,使用多家企业的单车。
因此,从供需双方的市场预期来看,如果只有一家单车企业存在,并且将数量扩张至最大,是最具规模经济效应的产业形态。
目前几十家企业一齐进入共享单车市场,是资本推动、导致过度竞争的一种过渡状态。竞争的最后,可能出现寡头或双寡头局面。
但是,由于租赁单车市场的进入几乎没有技术、地域或行政管制的壁垒,行业垄断者随时可能受到新进入者的威胁,垄断地位是不稳定、难以维持的。快速多轮融资、扩大用户群体,是当前企业争夺市场份额、维持规模经济效应的主要策略。
共享单车的快速出现,成为“城市之花”,产生的社会效益不言而喻,但城市空间有限,近20年来快速机动化进程,原有的道路设施已经变得不那么“自行车友好”了,在骑行相关的立法和规则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让“市场之手”将大量的骑行者推向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对机动车、骑行者和行人都可能是相当危险的。
此外,快速涌现的共享单车,它的使用和停放已与其他交通方式(机动车、行人)产生了不小的冲突,对沿街商业活动形成了一定干扰。
鉴于共享单车项目的市场属性,政府不应该对其市场行为(比如定价、营销策略、商业布局等)进行直接干预,但其经营活动如果涉及扰乱公共秩序、侵占公共空间、骑行安全无法保障等事宜,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出面,责成企业承担应有的规划和管理责任。
政府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涉及公共空间和秩序方面,政府可干预企业的事项包括:责成企业合理评估经营所需的道路条件和停放空间条件,并以此规划各个区域的单车投放量;由于单车停放占用了道路、行人道等公共空间,企业对公共空间的使用应获得必要的行政许可,避免用户“乱停放”、“过度停放”行为干扰公共秩序;企业有责任对用户“乱停放”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自行车空间上的合理分布进行必要的运行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空间管理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反映在公共空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比如将紧俏的城市中心地块用于何种用途,是绿化、咖啡茶座还是商业?绿化可以让人心情愉悦,咖啡茶座可以增加人与人的接触,而商业则会带来更多的利润和税收。不同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城市空间风貌和生活品质。在公共秩序与使用便利(可能带来盈利的活动)之间的权衡和选择上,西方传统的行政价值观更为看重前者。但在我们的公共语境中,有时“私”是模糊的,“公”也是模糊的,这就造成当公共空间受到私有产权活动侵犯时,政府部门无法有理、有力、有依据地快速做出回应。或者说,城市的公共空间产权、公共秩序尚处于一种无人认领、管理缺位的“散养”状态,亟须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合规“认养”,明晰公私的边界,对越界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
这一次,共享单车大街小巷遍地开花,无疑敲响了警钟,不要让“城市之花”变成了城市公共秩序“之殇”。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交通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