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在中国“禁售令”或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摘要 ]北大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认为:“目前,这个案子已经不是单纯的专利是否侵权的问题了,实际上苹果公司已经开始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
本报记者 李正豪 北京报道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公司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诉中临时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目前在执行层面陷入僵局。
“我们于2018年12月12日由北京向福州中院邮寄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8年12月17日法官确认已经收到申请书。此外由于几个被告接收到裁定书之后仍然在销售被禁售型号的iPhone手机,所以我们也进行了购买和公证,之后我们也向法院补交了购买和公证的产品。至于法院将怎样处理,我们目前还没有接到通知书。”该案高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苹果公司首席诉讼律师、副总裁Noreen Krall则表示,苹果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福州中院提交新的合规性证据,“我们深信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将消除所有疑虑”,进而希望福州中院能够撤销“禁令”。
福州中院的“禁令”应如何被对待?近日,在10多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参与的相关研讨会上,中国法学界较为统一的看法是,“一旦临时禁令发布,苹果四家中国公司就必须自动履行”。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傅郁林指出:“苹果公司(对禁令)可以复议和质疑,但这无法成为拒绝履行的理由。”
“法院的禁令,不管是诉前、诉中还是最终裁定,代表的都是国家强制力,相关市场主体一定要执行,否则我们的司法真的没有权威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表示。
北大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认为:“目前,这个案子已经不是单纯的专利是否侵权的问题了,实际上苹果公司已经开始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
“禁令”执行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高通公司2017年在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侵犯自己专利号为ZL201310491586.1和ZL200480042119.X的两项专利。两项专利均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该案件于2017年11月15日被福州中院正式立案。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苹果方面在案件答辩期内曾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但福州中院于2018年4月3日、福州高院于2018年5月30日分别裁定了福州中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8年7月13日和15日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该案件于2018年8月27日至3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9日进行了补充开庭审理。至此,该案件的正常庭审工作结束,进入到等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阶段。
据蒋洪义介绍,高通方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的2018年7月10日就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但法院直到11月30日才签发禁令。“法院在处理我们提出的禁令申请时是非常慎重的,在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法院对两个案件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针对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而且在这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禁令已经具备扎实的事实基础。”
在2018年11月30日签发的“(2018)闽01民初1208号”“(2018)闽01民初120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福州中院基于审查事实,认定“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北京苹果福州公司涉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
正基于此,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公司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
据了解,“禁令”作出并且公布以后,针对在程序上发出“禁令”之前是否应该进行前置听证,成为苹果方面及舆论的争议焦点。
在相关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就提出:“我注意到苹果公司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就是发出诉中禁令之前没有给予苹果听证和反驳机会,认为其违反了程序法上的相关原则,这是事实吗?”
对此,蒋洪义在相关研讨会上强调:“法院在发出禁令之前已经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听取了双方关于侵权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何种损害、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的意见。法院只是没有专门针对应否发放诉中禁令单独举行过听证,但当时适用的法律并不要求法院在发出禁令前必须进行听证,所以不存在所谓违反程序法原则问题。苹果方面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系依据禁令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公布的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提出的,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完全属于对法院的无理指责。”高通方面另一位林姓委托诉讼代理人说:“需要补充的是,禁令是我们诉讼请求的一个主要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被作为庭辩的一个焦点问题来进行,双方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充分的阐述。”
傅郁林在研讨会上提醒,在中国现行制度中,“裁定可用于临时性地解决实体问题,但在程序安排上(包括要不要进行辩论性的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作出裁定并不以听证为前提。”因此,福州中院作出的“禁令”尽管在程序上存在一些争议,但不影响“禁令”的法律效力。
另外,傅郁林在研讨会上还提出:“既然开庭审理阶段实体问题都抗辩结束了,而且禁令也是诉讼请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不一步到位作出判决,而是花费5个月时间只作出一个诉中保全的裁定?”对此,蒋洪义回应:“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侵权者上诉后可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在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或者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很广、扩散环节很多导致权利人难以全面维权等情况下,仅仅作出一审判决并不足以对权利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只有发出可以立即执行的诉中禁令,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者利用上诉机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其他实质性损害。”
挑战司法权威?
福州中院2018年11月30日签发“民事裁定书”后,高通公司2018年12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了“禁令”的主要内容,并引发了全球媒体的关注。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北京苹果福州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接收裁定书,并于2018年12月10日向福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还于2018年12月13日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补充意见。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的代理机构在第一次收到福州中院邮寄的裁定书时拒绝签收,导致函件于2018年12月11日被退回。福州中院于2018年12月12日重新邮寄,并打电话给苹果代理人要求签收裁定书,上述三公司才于2018年12月14日签收了福州中院的裁定书。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2018年12月14日也向福州中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记者获悉,苹果方面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有6个方面:一是禁令裁定超出了原告的起诉范围和申请范围;二是发放禁令前没有给予被告听证、反驳机会,违反了程序法上的相关原则;三是本案不满足签发临时禁令要求的“申请人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条件;四是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获得了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五是本案签发禁令违反利益平衡原则;六是高通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担保不满足法律规定。
苹果公司相关部门人士2019年1月11日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自2018年12月10日以来多次对外发表公开声明,这些声明体现了苹果公司对“禁令”的看法。
记者注意到,苹果公司曾经于2018年12月10日对媒体公开表示:“高通公司就他们之前从未提到过的三项专利提起诉讼,其中一项已经过期。苹果公司非常重视专利保护,愿意寻求所有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同时也会向中国政府请求撤回禁令。”在中国法院作出“禁令”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单方面声称“所有在售型号的iPhone仍然可以购买”。
在2018年12月14日的公开声明中,苹果公司先声称“我们尊重福州中院及其裁定”,又表示“我们相信我们的合规性”,“下周初我们会为中国的iPhone用户发布一个软件更新”,以解决合规性担忧的问题。此次声明中,苹果公司单方面认为,升级iOS操作系统即可避免侵权行为。
2019年1月3日,Noreen Krall又对外表示,苹果公司向福州中院提交了新的合规性证据,“我们深信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将消除所有疑虑”,并希望福州中院撤销“禁令”。
在福州中院的“禁令”发出之后,iPhone真的“仍然可以购买”、升级iOS操作系统真的可以避免侵权吗?
易继明认为:“无论中国法院发布的禁令有没有问题,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一旦禁令发布,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都要立即执行。执行的同时,苹果公司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成功最终赢得官司,高通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可以弥补苹果公司的损失。总之,立即执行禁令是应当遵守的。”至于更新iOS操作系统能否规避侵权,易继明认为,这应该由法院来裁决,而不是苹果公司单方面可以认定的。
“跨国公司的态度有时候是自相矛盾的,需要的时候就表态中国应该加强法治,不需要的时候就找别的借口。”李明德表示,“为什么苹果在德国的禁令得到执行,在中国的禁令没有被执行?我认为如果在中国司法健全的情况下,苹果不应该是这样的表现。”
李明德表示:“在美国,只要法院下达禁令,联邦执法机构就会强制执行,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中国的法院是要自己去执行的,所以感觉还是牙齿不够健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表示:“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司法解释中,除了少量间接执行措施外,很少涉及停止侵权或者责令被告停止销售、停止进口的裁判文书如何强制执行的规定,立法供给不足非常明显;实践中,不作为请求权的实现,更多依赖于被申请人自觉地去履行。中国的执行难问题一直存在,禁令裁定只是其中一部分,每年全国800多万件民事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并不罕见。”
另据蒋洪义介绍,尽管苹果公司在对外公开声明中称,升级iOS操作系统可以规避侵权,但到目前为止,苹果方面提交的复议申请及补充意见中,“从来没有提及iOS12不侵权的说法”。
或被强制执行?
那么,中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对苹果公司的拒不执行真的没有办法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易继明指出:“苹果公司拒不执行中国法院禁令,如果能确定为主观故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追诉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北大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分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梁根林介绍,相关立法解释还具体阐释了什么叫“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并列举了五种情况。其中前四种情况,“从目前进展情况看,苹果公司还不涉及,但法院依法作出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定,苹果公司寻找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拒不执行,不排除将之解释为立法解释规定的第五种情况——即‘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可能”。
“苹果公司尊重其他国家的判决裁定,到中国就开始玩双重标准,严重贬损中国司法权威。”梁根林表示。
但梁根林同时指出,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解释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细化为八种具体类型。“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八种具体的拒不执行行为类型以外,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拒执行为类型以及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对苹果公司藐视法院禁令的行为尚难以进行刑法规制。但是,如果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苹果公司仍然拒不执行,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执行八种情形之一的,则完全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蒋洪义介绍,正是基于强制执行的考虑,高通方面已经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在收到“禁令”之后继续销售被禁售型号iPhone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其中,2018年12月11日在福州苹果店公证购买了iPhone 7、iPhone 8、iPhone 8 Plus各一台;2018年12月17日在北京和上海的苹果店公证购买了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各两台。
在研讨会上,蒋洪义还介绍道:“我们已经于2018年12月12日由北京向福州中院邮寄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8年12月17日法官也确认已收到我们的申请书。此后,由于几个被告接收裁定书之后仍然销售被禁售型号的iPhone手机,所以我们进行了公证购买,之后我们也向法院补交了这些公证购买证据。至于法院将怎样处理,我们还没有接到通知书。”
基于此,肖建国指出:“禁令裁定针对被申请人持续性、反复性侵权行为,面向未来发生效力。裁定作出后,唯有权利人提供对方违反禁令的证据(如继续销售禁令载明的产品等行为的证据),该行为保全裁定才具强制执行力,此时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就本案而言,由于保全裁定的执行尚未立案,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启动,因此目前还谈不上后续的强制执行措施之适用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认为:“既然福州中院依法作出了禁令裁定,相信一定能够确保裁定的执行。”
记者向福州中院一位法官求证案件最新进展,但该法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媒体采访应该联系宣传部门。”随后,记者致电福州中院宣传部,相关人士表示,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不能接受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