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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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腾讯科技讯 据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告显示,贾跃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发布时间为12月11日。

腾讯科技查询发现,该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09月28日,案号(2017)京03执753号,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

一、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 100 000元。

二、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 149 847.77元。

三、 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对应的购回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至贾跃亭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为9 098 872.03元。

四、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 426 046元,律师费人民币2 560 000元。

以上贾跃亭全部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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