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 追责首需使用合法
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但与其一味追究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不如先问问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负起了监护责任。
据公开报道显示,2017年3月26日中午,该男孩与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骑ofo单车时,于当日下午1点37分许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最近,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在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表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同时,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明确指出,该事故中男孩未满12周岁,便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孩子使用共享单车不能说是仅靠共享单车企业的自律就可以进行的工作,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担起监护的责任。
也就是说,共享单车作为一种营运工具,确实应该承担起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应该以用户合法使用为前提。如果说适用共享单车发生车祸,那应该还是要归责的,应该是要按照责任划定来判定,如果说单车并没有任何瑕疵,刹车,铃铛都是完好的,那共享单车公司应该就不承担责任。
如果父母给孩子开了孩子能开锁的便利甚至帮助完成开锁,并且支付了押金及使用费用,那么责任方不更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吗?
而在此次案件中,孩子的父亲称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当天,该男孩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但是若是这种做法,从某种角度来看孩子的行为依旧是不当的。有锁就是有道德规则,逾越道德规则后的事故,完全判给共享单车,显然也是不够公平的。
同时,这场悲剧事件我们不能当偶然事件来看,而且违法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远不止这一项,物品篮当做幼儿篮,单人自行车强行带人,这下违法使用的情况下出了责任去找共享单车负责,未免有些“碰瓷”的嫌疑。
但是针对此次案件,站在最严格的道义及法律责任上审视,如果类似的安全事故频发,共享单车企业还是应尽可能地去弥补相关安全漏洞并且基于人道主义等因素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