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监会对P2P行业十项监管原则的思考
文/张扬
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纵观10点原则,可以用“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来形容。新新贷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思考如下:
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思考: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还有一些说自己是P2B、P2C。除了叫法不同,客户定位不同以外,业务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对P2P来说要有明确的定义和业务流程。P2P目前主要的定位是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考虑,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思考: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了,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限额。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便利程度已经远超美国,美国至今仍在使用支票支付,并非美国没有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支付技术,而是账户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挂钩,出于反洗钱考虑,在美国要开设一个资金账户有复杂的流程。相对来说,P2P的投资者开设账户则比较简便,存在洗钱的隐患。新新贷目前要求投资者上传身份证、并通过邮箱认证、手机认证,财务人员还会和客户做电话沟通,就是为了杜绝这种可能。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思考:这一点对P2P公司来说非常严格。目前绝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在不久后失效。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估值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目前对P2P公司存在行业论和工具论。以行业论来说,认为P2P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可以称之为P2P。如倒闭的公司虽然行为倒行逆施,匪夷所思,但没有脱离民间借贷的范畴,所以也可以称之为P2P。另一种是工具论,认为不管P2P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它本身只是一种工具,无分好坏善恶,关键看怎样经营。
新新贷对P2P持的是业务论。所谓业务论,就是P2P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借贷交易的一种业务行为,在交易完成后收取手续费或者账户管理费作为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这种观点下,核心是要有真实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才能算P2P,债权是建立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资金流向是明确的,而不是在内部虚拟流转。也就说P2P有着业务的界限,甚至说是严格的要求,而不是任意妄为。这一点上新新贷的观点与监管保持一致。
4、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思考:其实,业界对监管的建议有一个相同的共识,就是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注册资本金(实缴)、创始人、股东、高管的从业能力和背景、技术能力等都必须设立门槛。但是门槛究竟有多高,目前业内也没有达成共识。以新新贷来说,希望行业门槛制定的同时,能兼顾创新的空间。
5、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思考:目前无论第三方支付还是银行,都有用户账户资金托管的产品,但是有些未必合适P2P公司,有些则存在“真托管”还是“假托管”的争议。事实上,P2P完成资金托管并不难,难在用户能否改变此前便捷的支付习惯。例如目前投资者在P2P公司充值可以即时到帐,但是如果资金托管,则只能做到T+1到账,隔了一个工作日才能资金到账,会影响客户体验。
6、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思考: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就是国外的P2P公司都是没有担保的。但是英国的ZOPA等P2P公司也在用类似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利益,所不同的是,国外对风险准备金会进行压力测试,国内目前还没有一家P2P公司可以做到。事实上,P2P不得为投资者承担风险,不代表说P2P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有一个机制约束P2P公司,不得进行项目造假、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不合格借款项目。
7、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思考:P2P公司即使回归到信息中介,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意味着说P2P必须持续发展。目前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房地产企业也在通过P2P渠道进行融资,上演最后的疯狂。类似房地产、两高一剩、股票配资等业务为主的P2P,一定要非常小心,普通的投资者根本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也很难规避。高利率的项目一般是创新的业务,但是业务创新也要注意控制风险,每一家P2P公司都应抱着对金融的敬畏之心开展业务。
8、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思考:目前很多公司对外宣传时,说到“零风险”,非但误导投资者,也显得不专业。从金融学角度说,只有国债才可以被定义为无风险。金融的风险是滞后的,不发生不代表没风险,P2P更是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揭示风险,让他们有自主判断的权利非常重要。
新新贷今年7月上线了风险测试评估,只要在新新贷注册都可以做这套风险评估测试题。我们认为风险偏好极端的投资者并不一定适合P2P,他们存在储户心态或者股民心态。储户心态就是不承担风险,但是要求得到保障,股民心态就是喜欢打新的一组。引申来说,P2P的投资者应摆脱对金融原有认识,P2P这种新的金融服务方式,风险与银行、股市都有极大的不同。
9、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思考:事实上做好自律工作也是行业内主流P2P公司的共同愿景。不过每一项自律工作进展都较为缓慢,原因是P2P公司之间模式差异比较大,且分布在不同省市,同行间沟通并不多。区域性的地方自律组织,如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自律工作较为有效。从监管角度说,未来最后可能落地的监管方式,是在自律的基础上配合轻度监管,监管确保P2P公司守住底线,有公信力的自律组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0、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思考:P2P的定位本来就是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应尽可能和银行的覆盖范围错位。一旦利率市场化、或者民营银行放开,对P2P来说会是巨大的冲击,尤其目前业务范围和银行重合度较高的公司。监管层对P2P始终处于创新包容性发展的态度,就因为P2P有利于实体经济,有利于多层次融资渠道的开发。
另一方面,无论是第三方担保,还是风险准备金,如果P2P做大额融资就无法通过小额分散、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尤其对于风险准备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可能一笔交易出问题就会击穿风险准备金,而风险总是存在的,再好的风控能力也只是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大额融资不应成为P2P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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