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网购后悔权如何让买卖方都不后悔?|网购|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后悔权”制度具体操作的细化引起了关注,明确了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五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后悔权”的修改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都有帮助,不过,在操作细则方面还有待完善。
“后悔权”不能随便用
买东西允许“后悔”,但不允许“随意后悔”了。日前在为期5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做出如下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买了本书两三天看完,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这都是商家在日常经营中频频遭遇的烦心事。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所谓的“后悔权”,在国外被称为消费者冷静制定,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或退出服务的权利。
与其他规定不同的是,“后悔权”并不以商家违约或产品缺陷为前提,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行使后悔权,要求商家退货。这个规范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却随之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结果,反而使商家的正当利益受损。
本次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对“后悔权”做出的细化,能够有效避免一些“恶意后悔”现象的发生,使得“后悔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也保障了商家的基本权益。
五类商品不享有“后悔权”
这样的情况在未来会不会发生呢?购买了商品后,消费者在冷静思考后,想要行使“后悔权”进行退货,但商家却称该产品性质不宜退货,拒绝消费者的要求。
虽然本次草案二审稿对“后悔权”进行了完善,但细心的消费者依然看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中的最后一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这项内容明显存在疑义,不宜退货的商品到底是什么,这个标准究竟由谁来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消法修正案应列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购物,不宜退货的商品种类,明确退货费用谁来承担。据透露,至少9大类是不适用冷静期的,比如图书、报刊杂志,这是绝对不适用冷静期的,还有量身定做的,以及电脑软件、电子游戏、抽奖服务等等都是刨除在外的。
后悔权是必要的,但不适宜的范围应明确规范。网购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线下购物。线下购物中,消费者能够直观看到所购买的产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性质等方面都有明确感知,一旦发现产品的任何问题都可放弃购买,但网购却不同,一方面,在电脑前看到的产品寄到手中,可能与图片、商家的说明并不符合;另一方面,网购很多时候是一种冲动消费,花式繁多的产品,消费者很容易挑花了眼,一时冲动购买到并不适合的产品。因此,“后悔权”在应对这些问题上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也表明,如果相关部门能将“后悔权”的不适宜范围作出明确,或者更细致的规范,就能够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政策落地是关键
北京网络会议联盟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消费的最新数据为年5.9亿人次。中消协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销售服务投诉39005件。其中,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网购显然已经成为销售服务的“重灾区”。如何更好地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成为新消法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有关专家看来,网购“后悔权”无疑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7天地“冷静期”,避免消费者因冲动购物造成的浪费,同时也可约束商家诚信经营,但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到位。目前不少企业出于竞争的需要,自行制定了范围、条件、期限等不同的退换货政策,这是典型的“后悔权”,然而在这之中,消费者的“后悔权”被限制了很多条件;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强制企业推行“后悔权”,且相关规定冲击到企业自身利益,则很可能导致企业执行力不足,甚至想方设法规避这类规范。这只是网购等新消费方式遇到的其中一个问题,在网购过程中,还有许许多多问题有待探讨。
虽然目前相关法律规范还有待继续完善,法规执行方式也有待继续探讨,但我们必须认可的一点是,网购行为规范正在不断完善中,这不仅是对商家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消费者行为的规范。网购行为从一开始的商家自己规定交易细则,到现在的逐渐受到法律行为准则的约束,网购正在朝向更规范、更有秩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