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中平台的监管责任边界在哪里?
作者:刘远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专栏作家
魏则西,这个不幸的年轻人的名字,在他去世20天之后,在五一节当天,在朋友圈中刷屏。他不幸罹患了滑膜肉瘤这种罕见的、恶性的癌症,多次求医之后,家人借钱带他去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尝试肿瘤生物免疫疗法,最终仍未挽救生命。由于魏则西曾经提过,他对这家医院的认知来自于百度,在他去世20天之后,网上爆发了对百度的强烈批评。
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被留下了“百度害死了一个年轻人“的印象。公允的说,就此次事件本身,事实并不这样。据华西都市报和封面新闻记者的采访,魏则西的爸爸魏海全明确表示去武警医院是受医师推荐,去之前已经接受29次治疗。儿子在网上痛批这家医院,是为了让更多的病人不受骗。患者与家属在此之前,已经多次被公立医院医生告知没有希望,是绝望之中转向武警医院,转向免疫疗法。
那么,为什么舆论会一边倒?换个角度,不妨来看看,魏则西事件中平台的监管责任边界在哪里。
在中国社会的监管与打假舆论中,有一种错误的逻辑,那就是:谁赚钱越多,谁就该负责。比如,明星做广告,就必须替代技术监督局、工商、食药监督部门尽审核义务。消费者被虚假产品欺骗了,不是要求厂商本身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而是要求明星负责。同样的,消费者在淘宝买到了假货,首先指向的是马云,而不是具体的商家。如家酒店女孩被袭事件,如果是一家小旅馆,舆论的矛头会指向携程,实际上,最初当事人熟悉舆论的朋友,也正是这么做的。由于涉事酒店是如家这样一个大酒店集团,在有了更直接、又足够大的责任人之后,舆论放过了携程。
实际上,这不是一种法治社会的思维,而是一种“赖上最大的”中国式“智慧”。
《蜘蛛侠》中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只能是道德召唤,再退一步,是商誉与竞争的要求,不应是一种现代社会的法律与契约要求。
那么,按照现代社会的契约,平台很多,平台的监管、打假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首先,企业的经营特征不一样,责任边界也不一样。
2014年5月28日,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邪教成员杀人事件。在公共场所正常营业的企业来说,要配备多大程度的安保力量呢?这就是企业经营特征造成的差异。安保方面,酒店、KTV、银行等企业的安保力量应该比麦当劳更强。
专业性也影响企业的责任边界。外卖平台,专业性不强,平台所能做的范围更大一些,比如派人去暗访。医疗是信息极度不对称的行业,所以,监管需要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来做。在此次事件中,承包科室这种模式,本质上,是向外宣布,武警医院、公立医院是监管方,借用他们的公信力。
量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百度平均每天送审的文字广告为4.7亿条,也就是说每秒5000条广告要审,机器可以完成95%的工作量,其余需要人工过审。而送审的图片广告,也达到平均每天30万条,有50%需要人工过审。目前百度拥有数千人规模的审核团队,负责漏杀或误杀的信息审核,7X24小时不间断对信息进行审核。这个体系下,据说百度屏蔽了有害链接38亿条。
在这种量级之下,直觉性的“看一眼就知道是假的”的审核机制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因为量太大。正因为如此,对于平台责任,有一种叫做避风港原则的判定标准,大意就是“平台无法知道,不罪”。
网络信息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谷歌2015年全年共去除了7.8亿条违反其政策的广告,比2014年的5.24亿条增长了近50%,但仍然有漏网之鱼。可以这么说,正如一些敏感信息可以在中国网络上流传一样,有害信息,同样也如野草。这本身就是自由与安全的永恒矛盾。
所以,对信息的识别,并非其企业本身的单一行为,而是一个全社会都需要协调参与的综合体系,需要以其社会自身的商业体系、政府体系为基础。
百度可以用技术调动社会的商业体系来参与事后的监督,除了加V认证体系,将企业和商家根据动态情况升级和降级外,百度口碑也是百度推广信誉体系的一个部分,让用户口碑真实反映商家实际情况。现在百度口碑中,五星好评占79%,四星到二星的中评占15%,一星差评也有6%。
客观的说,百度所做的这些,仍然存在局限性。因为对信息的识别体系中,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政府体系。
武警医院、公立医院,他们的公信力都是政府公信力的一部分。
对于平台,平台上的商家首先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个体。只要证照齐全,平台就可以认为商家得到了政府的背书,处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就达到了安全、卫生、技术等行业最低标准。平台根据政府的许可来行动,是没有问题的。
这就意味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齐全的餐馆为外卖平台供应了不合格的食品,外卖平台是没有责任的。 明星为合法产品代言,也是免责的。携程也不应该为证照齐全的酒店的安全事故负责。至于马航疏于管理,则更是携程鞭长莫及之处。
反过来说,当这些证照齐全的商家、医院没有完成证照所代表的义务,比如安全、卫生、不虚假宣传、未经过验证的医疗技术等等的时候,那么,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各地相关监督部门,在逻辑上,应该与“饿了么”、“携程”、“百度”等处于同样的被批评地位,而不是反过来,用指责、约谈、罚款来撇清自己的责任或草草加以解决。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来说,他们的责任更大。
当然,政府有责,并不是意味着,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应该坐等政府。毕竟,现代社会除了运行在权利、法律体系之下,还有一个更好的机制,那就是市场。 市场的优势,或者说市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大多数时候,市场都会比政府做得更好。毕竟,企业去改变、改善这个行业的机会,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