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起诉微博营销号侵权 微博平台能否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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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宝亮 北京报道

2016年7月5日晚,知名问答平台“知乎”对外公告了自成立以来的首次诉讼,知乎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为由,起诉微博营销账号“知乎大神”。

作为2011年上线的高质量问答平台,知乎上绝大多数拥有较高阅读量、点赞数高的问答,未经许可就被微博、微信、今日头条、QQ等各大平台用户广泛引用,知乎平台上的精品内容为上述引用者吸引了大量粉丝。然而,知乎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内容回答者,在获得首批7位“回答内容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后,知乎正式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已于7月1日正式立案。

以“知乎大神”为例,该微博账号拥有523万粉丝,相比之下,知乎的微博账户的粉丝也只有520万。此外,知乎大神创建了一个“每天为你推荐知乎上的那些大神们”的“大神推荐”话题,该话题阅读量目前达到了惊人的97.3亿次,讨论量898万次。庞大粉丝量自然带来粉丝经济,最近半月内,该账号转发了三星、优酷、荣耀等公司的宣传内容。其中一位企业人士回应记者称:“可能是因为供应商审核不严出现此类投放,我们会向公司反映情况。”

知乎公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1日,该营销号发布微博总计12.3万条。知乎通过视频取证的方式,打开每一条未经授权转自知乎用户的微博,逐条确认,录制了长达31小时的视频,并已经公证。目前,该视频已经上传至腾讯视频。

目前,知乎大神已经更名为“大神说”,且于7月5日中午转载了知乎用户“米小亚”一条4392赞的回答,该微博获得9900的评论数以及2.4万的转发量。值得一提的是,该账户为微博6级会员,且信用评级为“信用极好”,此前,该账号一度被微博“加V”认证。需要指出,微博会员每年收费108元,享有36种特权。

知乎法务在此前的公开回复中曾提到:“(知乎)多次向微博提出处理侵权账号的要求,但这些侵权账号一直未得到处理。”

知乎维权之路

自2011年上线之后,知乎用户因原创内容被大量未经许可转载,陆续在知乎吐槽。据知乎用户反映,这些转载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未经许可的文字转载、截图转载、转载后修改、转载后删除原作者所有信息等等方式,转载方包括今日头条、微博、微信以及其他网站社区的大量用户。

知乎用户有自发与转载方联系,要求删除或者私下致歉,也有很多知乎用户甚至在回答内容之前注明“禁止一切转载”等标识,但未起到任何遏制效果。其间,知乎上崛起了一支自发的“维权骑士”团队,通过获得知乎用户授权的方式,代用户发起维权。

2013年开始,知乎开始启动版权保护工作,代用户发起维权。知乎法务收集侵权证据与各大平台对接,并随后创建知乎版权保护专栏,定期公告版权保护工作。

根据2016年初的成果公告,整个2015年,知乎在微信投诉9936条侵权,除去不符合抄袭标准的78条投诉外,9858条侵权文章被删除;在网站侵权发起投诉317条,其中217条被删除;在微博发起投诉75条,删除17条。

当然,更主要的维权成果是知乎与微信、今日头条建立了便捷的维权通道。

此前,关于平台抄袭的投诉,知乎首先需要取到作者授权,然后进行证据整理确认,发邮件至相关平台请求协助处理,处理结果返回知乎后再通知作者,处理流程需要三个工作日。

2016年初,知乎与微信联合开发了“知乎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的绿色通道,作者可以通过该通道直接向微信投诉,可以一次投诉多篇文章,侵权文章在24小时内删除,多次侵权的账号将被封禁。今日头条则与知乎建立了快速处理的人工通道,今日头条相关的投诉平均处理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

新浪微博对侵权投诉的处理方式与二者不同。根据知乎提供的信息,微博目前仅接受知乎代为投诉“未标注原作者姓名”的微博,但如果侵权微博已标注了作者名,微博方面就不接受知乎代为维权。目前,微博用户在转载时大多会标注知乎用户昵称。也正是因此,2015年知乎代为发起的微博投诉只有75条。

微博责任几何?

微博相关人士向记者提供了《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两份规定均对侵权提出部分约束。

《微博社区公约》第二十一条要求用户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但是,微博未要求其用户必须获得原创者的许可。

《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又提出“原创内容是指首发于微博的多媒体内容”,对于微博原创内容的站内侵权,有较为详尽的投诉机制以及处理规定,但是首发于微博之外的原创内容,微博的处理方式则是“线下沟通”。

根据知乎此前发布的公告信息,知乎最初直接与微博侵权账号沟通未果,后向微博法务部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处理侵权账号。首次沟通后,微博方删除了四个影响力较大的微博账号的头像及集成,但24小时内,这些账号又恢复了原本侵权状态,且继续未经许可使用知乎作者内容。

根据知乎原法务人员在2015年5月的一个回答,知乎统计微博上存在侵犯知乎用户版权行为的账户超过43个。知乎多次向微博提出处理侵权账号的要求,但并未得到处理,且微博一度明确表示暂时不接受知乎代表用户进行维权,并停止根据知乎官方举报来删除侵权内容。

记者就“侵权账户与知乎沟通”的问题咨询新浪微博,暂未得到回复。

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近年来一直是法律界的热点话题。2014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涉微博著作权问题”开展了调研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颖在2015年4月发表了《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的署名文章。文章中“对微博用户使用非微博原创作品的行为分析”认为,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在微博中发布,或者将他人发表的作品在自己微博中发布并注明作品出处,两种行为均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而此外,该文章对“微博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分析”指出,微博服务商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微博服务商接到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时,应履行删除义务”。

不过,需要指出,微博在《微博社区公约》第32条提出,“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新浪是否会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犹未可知。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知乎只起诉了微博营销号,并未起诉微博平台。

(编辑:黄锴,邮箱:huangk@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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