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对互联网新闻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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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最高审查机构网信办今天连续发布了三个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新闻的控制。两个规定与互联网新闻相关,分别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个规定则是安全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第六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或总编必须是中国人。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八条,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十四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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