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
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出台20年之后的
首次修改。修正案草案
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手机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消费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经营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销售的商品,除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它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机构,名不副实,因此专家建议改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但草案未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