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规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50 条即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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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 6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院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应当认定为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的,认定 “情节严重” 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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