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IPHONE商标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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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终审认定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中国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意味着“IPHONE”商标可以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苹果公司提出异议后,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苹果反复上诉之后都遭到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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