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博客微博客等可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证据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可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证据
2019年12月27日 15时04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入了多个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条款。《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