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脸贴冷屁股:支付宝钱包接入微信功能遭封杀
速途网2月4日评论(主笔 彭春杏)今天的热点新闻可真火辣呀,支付宝钱包接入微信功能遭封杀,传人人影视将转型美剧网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小编实在按捺不住要吐槽几句了。
1.支付宝钱包接入微信功能遭封杀,“热脸贴冷屁股”?
贱人就是矫情?!
短消息:支付宝钱包近日增加的红包分享接入微信功能,昨日却惨遭微信全面封杀,存活时间不到12小时。同时腾讯声称:微信不容许有打着红包名义进恶意营销的行为。对微信全面封杀支付宝接口,引燃的春节红包撕逼战。
速评:前几天小编还在想微信和支付宝之间会不会开通接口,很快就自我否认了,因为我一直觉得在移动支付领域,微信和支付宝是宿敌,绝对不可能合作的,没想到支付宝会主动伸出“橄榄枝”了。但是,狠遭微信的封杀,微信着实也够任性的,腾讯回应封杀支付宝红包表示“等阿里接入微信支付再来谈”,支付宝无疑是“热脸贴冷屁股”了。腾讯此举,在展示自身傲慢的同时,其实也暴露了其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不自信。
对于腾讯的移动支付,小编其实还是蛮有信心的,如果不是支付宝先入为主,小编的诸多卡都绑定了支付宝,微信钱包就是小编唯一的“支付宝”。腾讯大可不必“示好”,毕竟微信的社交元素是最大的优势,而恰又是支付宝的软肋,小编始终觉得在移动支付领域,随着QQ红包的推出,腾讯是微信和QQ强强联合,支付宝孤身奋战,腾讯很快就超过支付宝。
速途研究院院长丁道师表示,阿里巴巴和腾讯的世纪大战还是如约拉开帷幕。可以预见,这次红包大战只是一个很小的开始,未来双方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等方面会展开更激烈的交锋。好戏登台,拿个板凳观看。丁道师同时表示在他看来,我们网民担心的不是阿里和腾讯打假,而是双方合作,原因你懂的。
2.人人影视将转型美剧网站,铩羽而归还是强盛回归?
莫问前程吉凶,但求落幕无悔
短消息:关闭了2个多月,最近盛传人人影视将于2月6日回归,转型美剧网站。据悉,目前人人影视官网页面已经发布倒计时,并配有8个字:“即将蚕变,敬请期待”,倒计时终点为2月6日中午12点。
速评:迫于版权压力,人人影视无奈关闭,曾经一度刮起中国剧迷缅怀之风。射手网是一个纯粹的个人网站,没有资本更没有运营经费,由一群业余爱好者默默地耕耘,为广大影迷是供了自愿翻译人存储和交流的平台,无偿地为影迷们服务,此精神实在难能可贵。然而,人人影视网站成立将近10年,一直都没有意识到版权问题,实在是后知后觉,被叫停一边是“扼腕痛惜”的缅怀一边是“大快人心”的欢呼。人人影视此番回归,是铩羽而归还是强盛回归?小编认为,如果不是因为版权问题被叫停闹得满城风雨,很多人压根没有注意到人人影视网站的存在,再者“坏事传千里”,对于很多看热闹的人来说人人影视的回归与否并不见得有多大影响。再者,被关闭了2个多月,如此“平地一声雷”的回归,估计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过还是得且行且关注。
3.千呼万唤始出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短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3月1日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
速评:对于网上各种乱象,你是否已经忍无可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出来了,看你还敢不敢这么任性!中国互联网已经走过了二十个年头,给国人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却又像一个“野孩子”一样无名分地生长着,一直游离在被管辖的边缘。网络管理规定出来,互联网终于要规规矩矩,不再任由“摆布”了,这对于互联网的发展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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