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投委沈志群:不应将创投行业纳入金融风险防范范畴
“创业投资是推动创新驱动、实现科技腾飞的重要资本力量。创业投资只投资未上市企业,不涉及资本公开市场公众利益;创投基金不使用杠杆,不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简单因为创投基金有“投资”或“基金”字样就列为金融风险防范对象的问题,应尽快予以纠正。”
12月20日,在2020第四届中国(诸暨)科技金融暨创投产业集聚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发表演讲表示。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很快,许多政府领导,社会各界对这个行业缺乏了解,存在基本概念模糊甚至混乱,但是在创业投资进入高质量新发展的历史阶段,这种现象不应再继续下去了。只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创投业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总结经验,回归创投本源,迈入十四五的中国创投行业,一定能够在新的起点是开新局,再出发。”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
演讲内容如下:
三年前,在浙江省政府、省科技厅的支持指导下,诸暨市政府出台了“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在一个县级城市创办创投改革试验区,探索创投产业集聚发展的方式,其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改革实践。创投委一直在关注试验区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
关于迈向十四五的中国创投,第一个问题应该把握的主要趋势,第二个问题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几天前,我在参加浙江创投高峰论坛发言中已经做了具体阐述。今天重点对第三个问题,正本清源,澄清对创投行业误区和偏见谈一些看法。
这个月初,我在参加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媒体班的一个活动时,给中央和地方各大媒体朋友们,留了五个题目,都是对创投行业一些似是而非的误区甚至偏见,希望请媒体朋友们关注宣传,正本清源,以利于政府部门更准确有效的制定政策法规,促进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创投机构“募投管退”正常高效的运行。42年前党的11届三中全会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序幕,小平同志有一个著名讲话的题目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今天在诸暨创投改革试验区,对创投问题同样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探讨,畅所欲言。
第一,创业投资特别是创投基金,虽然有资金募集行为,但究竟是一种金融投资,还是实体投资,产业投资?是否应该列入防范金融风险的范畴?
我认为,创投基金募资对象严格限于具有投资能力、投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者,且不能使用公开方式,不能承诺固定回报,投资范围严格限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通过参与企业投后管理,股权的增值和退出实现价值,是一种典型的实体投资、价值投资方式。与贷款收息,炒股获利的金融投资方式完全不同。创业投资只投资未上市企业,不涉及资本公开市场公众利益;创投基金不使用杠杆,不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简单因为创投基金有“投资”或“基金”字样就列为金融风险防范对象的问题,应尽快予以纠正。
第二,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股票投资应该如何严格区别?特别是在监管法规,监管方式和监管部门方面,如何体现差异化和适度性?
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投资周期短则两三年、长则五年以上,投资收益靠股权增值退出实现。而证券投资对象是公开上市公司,投资方式是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衍生品,投资可以快进快出,投资收益是买入和卖出的差价。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投资。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依据《基金法》规范,而创业投资的管理办法依据还是2005年国务院转发十部委的“暂行办法”。尽管创业投资的立法滞后,尽管有关部门调整了创投企业日常管理的部门分工,但并没有变更、更没有废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和证券投资区别监管,分开立法理所当然。借鉴国际经验,如果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完备,行业自律组织完善,完全应该成为豁免监管的行业。
第三,创业投资行业是不是所谓“暴利”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长周期、对创新科技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资行业,政府在资金来源、税收支持、退出渠道等政策上应该如何扶持和引导?
创业投资的被投企业通过IPO上市,获得超高回报的案例与整个行业投资企业数相比,只占极少数。而上市退出只占创投行业退出比重20%左右,更多通过并购、回购等其他方式退出的企业,股权回报没有超高;还有更多低收益和投资失败血本无归的项目。加上创业投资从投入到退出有很长周期,因此整个行业平均年化收益率10%左右,并不是所谓暴利行业。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常识,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投资行业,获得高于其他行业的收益水平完全正常。对创投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是鼓励和支持更多资本投资创新和科技,特别是初创期的创新科技企业。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从实现创新驱动、科技腾飞的大目标看,从推动新发展的全局和长远算大账,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第四,除了机构投资人之外,高净值人群,高收入个人是否应该成为创业投资重要的合格投资人?应该用什么样的组织方式激励和引导他们更加关注创业投资行业?
拓宽创投的募资渠道除了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资金,银行机构,各类企业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以外,根据中国的国情,必须十分重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这一重要的个人投资人主体。在我国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在100万人以上,总资金达100万亿元以上,如果能够吸引10%的投资创投,将极大缓解募资难题。因此,那种限制甚至禁止个人投资创投的主张绝不可取。这部分个人投资参与创投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成功的企业家转型为天使投资人;二是直接成为创投基金出资人;三是采用市场化母基金的组织方式,为实践证明更为专业更为有效,值得大力发展。
第五,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内涵外延标准应如何确定?包括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天使投资,创投基金,企业创投等概念应该如何准确的界定?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很快,许多政府领导,社会各界对这个行业缺乏了解,存在基本概念模糊甚至混乱,也不足为怪。但是在创业投资进入高质量新发展的历史阶段,这种现象不应再继续下去了,有必要做出明确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界定:
1.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是同一概念,同一英语单词。在我国政府文件中统一使用创业投资,是一个比较准确、符合中文词意的表述。因为凡是投资,都有风险,不存在无风险投资。建议今后各地政府文件不应再重叠使用,诸如“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召开“创投风投大会”等不规范的概念。
2.创业投资是对未上市企业全周期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股权投资方式。所谓投初创期,成长期是VC,投成熟期、IPO前期是PE的理解,与创业投资的本意,与我国政府对创业投资规章制度的定义都不相符合。
3.股权投资是对应债权投资而言的一种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即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和产业投资。采用基金投资方式时,证券投资有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之分。而我国现行法规对股权投资只限于非公开募集,不允许公开募集。没有公募股权投资一说,何来私募股权投资?因此,在市场广为流行多年的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概念是一个模糊概念。在美国和欧洲的PE概念,实际定义明确是指并购投资,和创业投资一样是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4.天使投资在国务院2016年53号文件中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和国际上通用的定义一样,是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投资主体-天使投资人。而以基金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就是创业投资基金,不存在所谓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一般以投资早期项目为主,但没有限制个人投资中期后期项目,所谓“天使轮”的概念,建议在政府文件中应统一规范为早期或初创期项目。
5.企业创投(CVC)是近几年在我国发展很快的创投主体。主要指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实业企业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的创投公司,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相关联的创新项目、创业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或者开拓企业现有主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这类创投主体应大力鼓励支持发展,并在政策上与专业创投机构一视同仁。
为了对各类创业投资主体标准和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确保对创投行业管理的规范性,创投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创投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制定相关文件,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首要任务就是坚持创新驱动的核心地位,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要支撑,创业投资是推动创新驱动、实现科技腾飞的重要资本力量,在十四五期间乃至今后几十年将大有用武之地,只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创投业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总结经验,回归创投本源,迈入十四五的中国创投行业,一定能够在新的起点是开新局,再出发。我们也希望诸暨创投改革试验区能够不断深化创投改革,探索创投发展新路,为浙江和全国的创投发展发挥示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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