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所吴则涛:从首单纪律处分看北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吴则涛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协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22年7月12日,北交所在 其官方网站中“信息披露--纪律处分”一栏公布了《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1号)、《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2号)、《关于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6号),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分别给予了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华融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次对生物谷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是北交所自2021年11月开市以来公布的首单纪律处分,生物谷成为了首家被采取纪律处分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其所涉违规事项包括资金占用、重大事项未披露、承诺未履行等。此外,生物谷也是首家涉及立案调查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早在2022年5月24日,生物谷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了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日,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该规则为北交所对违反其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提供了遵循。本文将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介绍北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以及该等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北交所的 监管对象
根据《细则》规定,北交所的监管对象包括如下几类:
(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
包括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及相关人员;
(二)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及相关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三)其他主体
包括北交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投资者;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二、北交所 自律 监管和纪律处分规则
(一)自律监管措施
自律监管又称自我监管,系自律组织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吸纳、发展会员,并通过自己制定的公约、章程、准则及细则等规则,对会员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作为证券交易所对违反其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的一种措施,自律监管在实践中较常见的为“警示函”“口头警示”等类型,相较于“纪律处分”,其对应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后果也相对较轻。根据《细则》规定,北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如下:
措施 |
对象 |
方式 |
口头警示 |
发行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主体、投资者等 |
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监管关注 |
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予以关注,告知其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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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谈话 |
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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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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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警示函 |
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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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 |
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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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
发行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 |
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
要求公开致歉 |
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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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
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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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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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
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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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
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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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
即建议上市公司等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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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
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监管对象,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监管对象的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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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
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主体 |
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监管对象业务申请或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
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 |
投资者 |
即将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并要求相关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予以重点管理 |
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
即对于存在异常交易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象,暂停其名下证券账户的全部或者特定证券交易(暂停证券账户交易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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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
即对于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象,限制其名下证券账户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者特定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
(二) 纪律处分
相较于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对于监管主体的影响更大,同时也是交易所层面能够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据统计,较为成熟的沪深交易所,2021年全年共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390份,而截至目前,北交所仅出具了2份纪律处分决定书,这其中有着新生市场优质上市企业较多的因素,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北交所定然也会逐渐采取更多的纪律处分。根据《细则》规定,北交所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如下:
措施 |
方式 |
通报批评 |
即本所在一定范围内或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
公开谴责 |
即本所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 |
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
即本所以公开方式认定监管对象三年及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暂不受理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
即本所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相关业务文件 |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
即本所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会员等,按照协议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
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
即本所对存在违规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 |
取消交易权限 |
即本所对存在违规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关闭其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 |
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
即对存在违规的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
取消会员资格 |
即对存在违规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
三、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影响
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被交易所采取了自律监管、纪律处分等措施,将会对公司的声誉及业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纪律处分,各大交易所的规则中均明确规定了相关负面后果。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受纪律处分后的负面后果主要如下:
影响 |
主体 |
措施 |
时间期限 |
规定 |
不符合北交所IPO条件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纪律处分(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4条 |
上市公司不得适用《再融资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发行股票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纪律处分 |
最近一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
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
纪律处分 |
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三款 |
|
不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纪律处分(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
纪律处分(公开谴责) |
未满3个月的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4.8条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纪律处分(公开谴责) |
未满3个月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4.9条 |
|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
纪律处分(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
期限尚未届满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4.2.2条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独立董事 |
纪律处分(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
期限尚未届满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第十一条 |
四、 结语
随着市场的发展,近期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已逾150家,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监管工作的增多。据统计,自北交所开市以来,已累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68项,共涉及60家公司及8家证券服务机构。作为2021年新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北交所自成立以来便一直在强化上市公司监管,而首批上市公司“生物谷”的受罚,也表明了北欧交所违规行为“强监管”“零容忍”的态度。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作为交易所对违反其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的负面评价,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均有着极大地影响,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也应强化规则意识,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受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而对自身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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