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自由法》似一纸空文:信息披露请求屡被驳回
美国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NSA”)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特别喜欢披露机密信息。只有在它喜欢时才会这样做,以期达到对媒体施加影响,进而改变公众舆论的目的。正如 我们从各种渠道了解到的情况 ,并不是一切最初标有“绝密”、“通信情报”(COMINT)和“禁止对外”(NO FORN,即不与外国政府共享)字样的东西就一定不会对外披露。
不过,这并不是说NSA想让你知道它泄露过的东西,因此局外人根本无从得知NSA的行事方式。 按照规定 ,无论何时NSA需要对外披露某些机密信息,都必须事先通知国会。
有人曾要求美国政府 准确披露NSA外泄的内容 ,但这一主张已被 驳回 ,而驳回的用词可能也是我迄今最喜欢的英语用法:
您的请求已经根据《信息自由法》(FOIA)的相关规定做了处理。本部门已经根据《信息自由法案》的要求对你要求公开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发现这份文件已经根据13526号行政命令进行了妥善的加密处理。这份文件符合1.4部分c小段规定的分类标准,需要按13526号行政命令中1.2部分之规定继续保持“绝密”级分类。文件之所以属于机密,是因为一旦披露很有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损失。鉴于这份文件目前已经合适地被列为机密,根据《信息自由法》第一豁免条例的规定,它可不予公开。
坦然接受这一事实吧。
那么此人究竟要求政府根据《自由信息法》披露哪些内容呢?答案是,“过去12个月可能由国防部提交的与授权公开披露情报信息有关的通知国会文件。”
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之所以会将国会牵扯进来,是因为法律规定对外披露的文件都必须事先通知美国立法机构,以避免混乱和尴尬。
《连线》杂志对此的评论堪称 一言中的 :
过去这么多年,得到授权的信息外泄事件数不胜数,包括颇具争议的 白宫披露本-拉登被击毙一事 。这甚至还有许多未经授权由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外泄的信息。对于国会而言,想知道机密信息何时对外披露或解密以区别官方泄密和未经授权泄密,也是合情合理的。情报委员会的议员们告诉记者说,他们不能谈某件事,但政府官员却在背后对同一个话题想说什么说什么,这只能让议员们看上去很愚蠢。当议员们公开呼吁对泄密事件展开刑事调查,但最终却发现泄密是经过政府授权的时候,他们同样看上去很愚蠢。当然,国会共和民主两党议员们之所以想知道白宫执政党何时授权对外公布机密信息,可能也有其政治目的。
因此,问国会有什么东西被披露,就好比是质问政府披露了什么东西一样。文件的确存在,只是不允许我们看罢了!
政府对所谓适合对外披露的信息的界定标准我们无从得知,但按照政府的逻辑,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案件调查,之所以不让我们知道,是担心恐怖分子会利用这种信息。
另外,公众知道泄密来源也有可能会助恐怖分子一臂之力。但这种可能性似乎微乎其微。就是因为这种微乎其微的概念,而向我们隐瞒了真相,这远远不能解开我们心中的疑问。政府不想对外披露机密信息曝光的范围,因为这会破坏政府提出的一个先决条件,即所有这些泄密的危害性都非常大。
就这样吧,暂时还没有任何信息向你披露。(译: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