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 协议被批不利于互联网用户隐私保护
多个公民权利和数字版权组织今天警告称,环太平洋国家达成的国际贸易协议中的一些内容,已经对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和消费者权利构成威胁。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以下简称“TPP”) 全文 在今天早些时候公布,全文内容还将“进行法律评估”。为了达成这一协议,环太平洋国家进行了长达 8 年的谈判,并最终在上个月初签署协议,这个组织共有 12 个成员国,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新西兰。
不过,TPP 协议全文仍需要得到各个成员国的批准,然后才能正式生效。
非营利消费者权益组织 Public Citizen 的彼得·梅哈杜克(Peter Maybarduk)在有关 TPP 的一份声明中称:“ 电子商务一章 对在线隐私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协议全文表明,保护跨境个人数据传播的政策恐怕会面临违反 TPP 协议的风险。”
Public Citizen 表示,TPP 协议对相关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允许其再像以前那样让互联网用户数据不受监管地跨境传播,同时禁止政府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服务器上寄存数据——该组织称这并不代表隐私保护和数据保护政策可以不受 TPP 协议的限制。
相反,TPP 协议称这些政策将受到 TPP 法院的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满足“高度主观化和限制性标准”的规定。
这意味着,政府若想强制让国际数据传输符合数据保护监管规定的要求,用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那么他们的政策将面临其他成员国政府的挑战,同时根据 TPP 协议中颇具争议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nvestor StateDispute Settlement)机制,这些政策还将面临法外(extra-judicial)法庭的挑战。
梅哈杜克说:“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数据在另外一个国家可能还会面临威胁——受到监视或营销滥用——而且使用方式也不同于本国。TPP 协议还会束缚政府保护公民免遭这种威胁的手脚。”
TPP 协议寻求对贸易和经济政策的许多方面进行控制,而其目标则是降低贸易门槛以及促进经济活动。但是,如同其他的全面国际贸易协议一样——比如欧洲和美国之间仍在进行谈判的 TTIP 协议——TPP 也存在着大量争议,而且不仅仅体现在谈判的保密方面。
在 TPP 协议的部分内容在谈判中外泄以后,TPP 拟议中的监管措施的范围也饱受抨击。举例来说, 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就对 TPP 有关版权的立场提出了批评 ,比如 TPP 延长了版权条款的期限,禁止用户绕过 DRM。电子前沿基金会上个月在一份分析报告中写道:“如果你在 TPP 协议上面寻找那些可以给用户而非拥有各种权力的大公司带来好处的条款,你最终只能失望而归。”
在谈到今天公布的 TPP 协议全文时,电子前沿基金会仍然充满了愤怒之情——例如,该基金会称在 TPP 协议版权一章中,它就“对公众自由表达、访问知识和在线隐私的权利都构成了危险的威胁,而 投资一章 中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可能受到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资产机制约束的资产’的做法也‘令人震惊’。”
电子前沿基金会写道:“这意味着,企业有权以 TPP 成员国实行了不利于他们利用自身版权利益的权利的规定为由,对任何一个 TPP 成员国提起诉讼——比如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使用了有版权的作品。这种行为的典型例证就是,一个国家希望对侵犯无主作品版权的民事处罚力度作出限制——所谓的无主作品(orphan works)是指作者已经去世或实在找不到作者的作品。”
同 PublicCitizen 一样,这个数字权利组织还对 TPP 协议限制使用数据本地化法规的做法提出了批评。电子前沿基金会写道:“虽然我们一般也认为数据本地化是保护个人数据的无奈之举,但一个贸易协定绝不应该完全禁止这种做法。对于特别敏感的用户数据来说,对这种数据的跨境传输及其在海外服务器上存储的监管,可能是有效的政策选择。”
该组织还表示:“电子商务一章虽然并未完全禁止对这种选项的诉求,但却实施了严格的测试,这种举措一定不要等同于‘随意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投资事宜相关法庭将来可以用到这种测试,但数据保护当局或人权法庭就不行了。”
所以,电子前沿基金会的观点基本上是与 Public Citizen 一样的,即在 TPP 协议中,企业利益高于公民隐私权和人权。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国际数据流动的举措恰恰与欧洲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项裁决的精神背道而驰——这项裁决认定 15 年前美国与欧盟之间签订的安全港数据传输协议是无效的 ,理由是在自行认证机制下,欧洲人的数据不会得到妥善保护。
电子前沿基金会表示,TPP 采用了与之前美欧安全港一样的“有瑕疵的做法”,即它试图通过鼓励具有“全面数据保护法”的地区“以等同于自己的方式”来对待“薄弱或自愿安排”的地区,从而“简化”两个地区之间传输的数据流。
Public Citizen 的梅巴杜克说:“数据流动往往是有益的事情。与此同时,监管数据流动的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订,要明确无误地提出对隐私权和个人自由的保护。滥用数据的行为以及美国国家安全局监控丑闻还历历在目,对于放弃对我们数据的控制权,我们应该要抱着 慎之又慎的态度。”
消费者权益和数字版权组织对 TPP 协议批评的其他方面还包括:对网络中立性的监管力度不够(有关垃圾邮件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恰当;对个人数据保护不善——比如允许企业自行定义他们“自私自利的隐私标准”(这是电子前沿基金会的原话);降低了消费者保护标准,理由是“不公平”已经从消费者保护条款中消失——只剩下一些被明确禁止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行为;不许政府要求企业披露大众市场软件及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源代码,从而限制了一些国家采取举措、增强这种产品数字安全的能力。
电子前沿基金会还对 TPP 协议中的 电信一章 进行了批评,称其牺牲了用户的安全和隐私,屈从于企业的商业利益——该组织表示前者只有在被确定与“随意、不正当歧视或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无关的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重视”。
电子前沿基金会最后表示,“这 完全是一种倒退。如果他们不能保护最终用户的隐私和安全,那么即便拥有电信服务也没有任何价值;实际上,这种服务绝对是有害的,会严重侵犯用户的人权。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人权将高于商业利益,但在这个有关贸易谈判的混乱世界里,一切却恰恰相反。”
翻译:皓岳
TPP Trade Agreement Slammed For Eroding Online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