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金服回应内蒙君正:未收到天弘书面通知 别把大家当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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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回应内蒙君正:未收到天弘书面通知 别把大家当傻瓜

【TechWeb报道】1月7日消息,蚂蚁金服昨日晚间针对内蒙君正发布的《涉及仲裁公告》作出回应称,截止到2015年1月6日,蚂蚁金服从未收到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任何关于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及重新启动评估的书面通知。

蚂蚁金服指出,此前内蒙君正、蚂蚁金服、天津信托、芜湖高新、天弘基金、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正式签署的《增资与认购协议》明确规定:自协议签署日至增资扩股完成之日,未经蚂蚁金服同意,天弘基金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蚂蚁金服表示,内蒙君正明明知道并签署了正式的协议,但在公告中不引用正式协议的规定,反而引用2013年10月份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一个方案,这是何居心?当大家都是傻瓜?

据了解,昨日晚间内蒙君正首次就此事作出回应,表示天弘基金增资扩股,实质是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绝对控股企业的经济行为,仍待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内蒙君正表示,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于2014年6月30日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向国资管理部门紧急汇报。公司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

此外,内蒙君正在公告中提到,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2012年开始探讨业务合作,并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上市余额宝。双方的业务合作实质是由天弘基金提供合法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产品。余额宝业务迅猛发展获得空前成功后,蚂蚁金服在2013年8月才初次提出全面控股天弘基金的意向。蚂蚁金服控股天弘基金不是双方合作余额宝业务的前提和基础,其此前对战略入股天弘基金没有兴趣。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合作的余额宝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取得了空前成功,蚂蚁金服才强烈要求控股天弘基金。(阿茹汗)

以下为蚂蚁金服对内蒙君正《涉及仲裁公告》的回应全文:

一、2014年1月20号,内蒙君正、蚂蚁金服、天津信托、芜湖高新、天弘基金、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正式签署的《增资与认购协议》5.2条明确规定,“公司向投资方承诺并同意,除了本协议所拟议的事项以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新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得采取如附件四所列的行为。 ””附件四“中白纸黑色明确写着这些行为包括“向集团公司的股东宣布或支付任何利润分配或其他分配。 ”

说人话,也就是说《增资与认购协议》明确规定:自协议签署日至增资扩股完成之日,未经蚂蚁金服同意,天弘基金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内蒙君正明明知道并签署了正式的协议,但在公告中不引用正式协议的规定,反而引用2013年10月份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一个方案,这是何居心?当大家都是傻瓜?

另外顺便说下,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依照《公司法》规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二、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国资委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在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并就增资扩股事项出具了书面批复。2014年1月20日各方签署了正式协议。2014年5月28日本次增资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014年6月27日,蚂蚁金服和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已经完全履行协议,足额缴纳了出资款,并且被登记在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蚂蚁金服依法已经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内蒙君正公告中称“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这么重要的事,你跟我说口头?截止到2015年1月6日,蚂蚁金服从未收到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任何关于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及重新启动评估的书面通知。究竟是听内蒙君正的口头说法,还是看正式的书面通知?

大宝贱
标签: 蚂蚁金服 内蒙君正 天弘基金 ( 责任编辑: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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