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首次明确P2P监管要防范违规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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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次明确P2P监管要防范违规混业经营

【TechWeb报道】11月27日消息,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详述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针对风险防控首次明确“要防范违规的混业经营”。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防止跨金融风险传导,要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不能构成交叉违约。”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成为跨越监管套利后规避风险的通道,从事相应的业务门类,进入相应的金融行业都要取得相关资质和满足有关的监管标准。”

据了解,今年初,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来监管P2P行业,对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银监会也在多方调研和起草中。

王岩岫说,“互联网金融要有符合条件的准入要求,包括资本金、公司治理、高管人员、风险防控、IT技术以及第三方资金管理,都要有基本的资金门槛和约束。有多大的资本做多大的业务,不能无限放大业务规模,或者抬高杠杆率。必须要有风险保障机制。”

同时,“P2P平台应该明确自身的风险地位,明确信息中介地位,不能非法集资、违规担保,或者异化为承担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信用中介,如果不是信用中介,成为信息中介的话,那么没有做到信息的完整披露,也还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岩岫表示。

在即将出台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中,一行三会都明确了适度、分类、协同和创新四大监管原则。王岩岫指出:“在分类监管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金融类别的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大部分金融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应,比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手段,监管不能旧瓶装新酒。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非法集资、保护客户隐私等多方面问题,牵扯到很多法规和监管规则,因此,多个部委协同监管应该得到强化。

在协同监管方面,王岩岫表示应该关注金融行为本质的属性,包括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能因为处于互联网环境改变性质本身。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率,按照互联网金融特点,推动监管无缝对接。(周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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