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今日头条这件事上,为什么官员敢为搜狐站台?
近日,搜狐公司和今日头条公司互相起诉成为媒体焦点,搜狐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今日头条则起诉搜狐公司商业诋毁。两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互相诉讼很正常,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两家企业的纠纷中,政府官员居然会为其中一方“站台”。今天就分析一下这种不当介入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官员站台事件的经过
2014年6月24日,搜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起诉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新闻通稿中称:国家版权局相关领导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北京市版权局一官员还在会上公开表示:“没有经过许可把别人的东西搬运到自己家里搬运到自己的库房里或者直接转手倒卖这是绝对不可以的,这是《著作权法》的底线,这是《著作权法》跟新技术的应用之间的一个很清晰的红线……”
而就在昨天7月9日,今日头条公司反击,宣布起诉搜狐公司商业诋毁,在其声明中赫然有如下内容:今日头条产品是否存在侵权,是一个法律上尚未界定的问题,搜狐公司在司法机关判决之前,断然宣称本公司侵权,且以侮辱、贬损的言辞评价字节公司。搜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名誉权,严重损害本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版权局官员行为失当在哪里?
今日头条的声明并非全无道理,如果把上述声明中的“搜狐公司”替换成“版权局官员”,稍作改动就可以看出版权局官员站台的不当,他们不敢说的话我来说:今日头条产品是否存在侵权,是一个法律上尚未界定的问题,版权局官员在司法机关判决之前,就出席搜狐公司严重侵害今日头条公司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的发布会,并进行不当表态,既干涉了司法独立,也有损政府的中立立场。
搜狐和今日头条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是非曲直自有法院评判,版权局的官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参加一家企业起诉另一家企业的新闻发布会,也就是俗称的“站台”,无论有什么托词,都是很不得当的,这点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有异议。更何况根据今日头条公司在搜狐新闻发布会后提供的往来邮件资料,不排除今日头条方在使用搜狐公司网站内容前与该公司业务部门达成过合作共识,如果这节事实被认定,本案不排除不侵权的可能性。
版权局官员为什么会犯这个错?
作为不明内情的旁观者,笔者不了解搜狐为什么可以神通广大到请出版权局的官员为自己打击竞争对手的新闻发布会站台。但即便有邀请,出席可能会有对政府形象和自己的仕途不利的风险,官员自己不会不知道吧?从国内的政府体制来看,在国家级或大城市机关担任主管某领域的官员一般为人处世都比较成熟,也比较审慎,为什么版权局的官员在此事上的表现却不够审慎呢?
表面原因是:目前舆论导向对今日头条公司不利,该公司尚处于被版权局调查的状态,因此版权局官员有恃无恐。今日头条公司不久前的巨额融资和高估值引发了传统媒体关注,该公司成长阶段不规范的版权使用引发了传统媒体的集体炮轰,甚至上升为公共事件,除了传统媒体,不少网络媒体具体和自媒体达人也对其起诉或抨击批评,目前该公司在舆论上处于弱势状态。另外,因为前面的炮轰,目前今日头条公司已经成为了国家版权局的调查对象,作为案板上的鱼肉,怎么敢对手握刀俎的版权局官员稍有微词?
但深层原因却是:目前对互联网的行政执法严重缺乏监督和司法救济,导致公权力没有制衡,官员行事不当受到处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很可能自我膨胀过度而判断力下降。
目前进行互联网监管的部门,很多都是宣传部下属,比如本次事件中的版权局,宣传部负责舆论监督其他政府和党的部门,但要宣传部自我监督,好比让狗咬自己的尾巴,难度很大。
同时,整个互联网行业就是一个被过度监管的行业,监管官员面对企业一向牛气冲天:在一个合法的网站上,如果发现了一点点不良内容,官员们可以把网站关掉,而无需顾及网站上99.999%的内容都是合法健康的;在中国互联网领域,企业要办的许可证多如牛毛,且取得这些许可证的条件非常苛刻,只要网站内容有一点点不合规,官员们就可以停掉企业的许可证,让企业无法运营;身价再高的互联网民营企业家,被官员训斥起来也是噤若寒蝉,目前没有听说哪个互联网企业家敢胆边生毛敢嘴硬的;甚至很多涉及互联网删帖的案件,法院内部发文根本就不准受理。在这样缺乏监督和救济的制度环境下,监管官员想不牛气都难,因此,出席一个可能影响政府中立和司法独立的新闻发布会能算很大的事情吗?
管中窥豹,本次事件展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合理和不合理的两面:合理的是企业的竞争,今日头条和搜狐的相互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互联网的竞争活力;不合理的是行业的监管,官员的不当行为展现了他们由于在监管中过于强势造而下降的判断力。但社会在进步,不合理的状况终将得到改变,就像版权局官员不会想到,他们的不当行为居然会有我这样不识时务的律师出来批评一样。
最后,披露一下利益冲突,以免今日头条公司被我的文章连累。6月21日,也就是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的发布会前三天,受腾讯文化频道的邀请,我赴北京参加了今日头条涉及的版权问题研讨会,会前一天,我先后拜访了今日头条公司和新京报了解事件背景。此外,我和本文中的当事方今日头条公司至今没有任何合作关系,特此说明。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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