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市场准入有哪些意见? | 钛媒体tmtpost—把脉科技资本论
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市场准入有哪些意见?
——访美第五天的行程记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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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下旬起,受美国政府邀请,我访问美国,行程主要目的是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访问第五天,我们拜访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国会及行政部门中国问题联合委员会。下面是对行程的一些简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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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职能本来隶属于美国国务院,1961年肯尼迪总统决定将此职能从国务院迁出,单独成立了这一机构。美方近期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格外重视,几乎每场与政府官员和商界的对话都涉及这一问题,此次也不例外,美方强调了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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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们就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交流。美方提到了互联网产业准入较难,在文化、音乐和电影的市场准入都存在配额。而美国在这方面对中国企业都是开放的。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如google,还有很多制造业企业都面临进入中国市场被国内法律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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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同行的中方人员提到了中国集装箱扫描设备制造企业在美国遇到的市场准入问题:某企业占领了全球70%的集装箱扫描市场,但在美国遭遇国家安全问题,无法进入市场,现美国市场被美国企业占据,但其销售价格远高于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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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官员表示,不了解集装箱扫描这个特定行业的情况,但可能这家中国企业不在美国政府采购名单上,中国政府有很多类似规定,比如政府采购的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不得购买外国企业生产的设备,美国企业要进入中国,必须提供技术,还要在中国设厂制造。中方同行人员反驳,中国政府用了很多惠普公司的电脑。但美方随即表示,这些惠普电脑是惠普在中国的工厂生产的,实际是中国制造的产品才能进政府采购。而美国的政府采购则可以直接购买中国生产的电脑。如果前面提到的集装箱扫描设备制造企业在美国设立工厂生产,美国也会欢迎。中方与会人员回应,目前实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并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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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随后提到了一个例子,一家中美合资的汽车制造企业,本来使用的是美国生产的油漆,但其汽车进入中国某地市场时,当地政府要求其必须购买当地生产的油漆才可以,随后,美国油漆厂就失去了这个客户。在整个当地政府和汽车制造企业的沟通中,没有任何明文的规定依据,只是政府官员的口头告知,所以美方如果要通过各种途径救济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事。随后美国官员还举了一个医疗设备制造企业的例子,该企业的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但却无法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官员告知,该企业只有在中国设立工厂并降低销售价格才可以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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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的行程还包括了美国国会及行政部门中国问题联合委员会,该机构是一个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联合机构。委员会由23人组成。包括9名众议院议员,由众议院议长选定,9名参议院议员,由参议院议长选定,美国国务院、商务部、劳工部代表各代表1人,以及资深政府代表2人,由美国总统选定。该办公室向我们提供了他们对于2012年的年度报告,基本为对中国在各个领域的批评性介绍内容和美方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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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访问者询问了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发现该机构基本没有从中国大陆来的人员(含义是你们是不是了解国内情况?),同时,同行的访问者还发现,这份报告没有象世界银行等机构那样,作出关于中国内容的正式报告前把草案发给各方专家征求意见(对客观性的质疑)。美方的解释是,不一定要中国人才真正了解中国问题,他们做报告时也参考了大量中国官方和非官方资料,同时,他们也承认,把报告草案提交各方征求意见的做法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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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询问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刑事处罚不够多的问题。对此,笔者进行了答复,笔者认为,中国很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是过严,而是对于侵权的处罚已经超越了国情,反而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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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根据现行的贩卖500张光盘即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任何一个卖盗版光盘一个月时间的小贩都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为罪犯锒铛入狱。虽然小贩们的行为损害了版权人的知识产权,但对他们的打击也应合理合法,目前的司法解释把法网织得过大有违《刑法》本意,而实践中事实上被定罪的盗版光盘小贩可能连总数的百分之一都不到,造成了大多数小贩因为被抓的概率低,基本对被刑事处罚报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与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不符,只能助长选择性执法、运动型执法和人治,实际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美方随即问笔者对此的对策,笔者认为,应该还是根据《刑法》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该罪的要求是获利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那样的规定才合理。(对此问题,笔者另外写了一篇文章,因为向杂志投稿的原因,目前还不能披露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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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上述行程的记录都是亲身经历,我整理笔记时发现很多内容也不够全也不够准确,出于分享的考虑才发到网上,因此欢迎大家指正。由于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看重,因此,除非获得对方同意,我不能把会谈中遇到的对方的姓名及工作发到网上,也请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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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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