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华为反IDC垄断案,胜诉背后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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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反垄断者是华为,并且赢了。

针对美国数字交互公司(InterDigital,以下简称:IDC公司)滥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华为向国家发改委提起反垄断调查,近日该案告一段落。

这是中国首起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提起反垄断调查的案件,它显示出了华为在已具备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商业利益的能力。富尔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ckhaus Deringer LLP.)反垄断、竞争和贸易领域的合伙人韩亮曾供职于中国商务部。韩亮指出:“华为v. IDC是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竞争和创新交叉在一起的案件,这在欧美国家确实也是饱受争议的领域。”

由于此案公开披露的内容很少,为了尽量还原事情的原本,“财经十一人”查阅了部分原始资料,并且获得了代表华为公司向发改委提起IDC反垄断调查申诉的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的独家专访。黄伟透露:“自发改委反垄断局介入了之后,IDC在与华为的谈判中不断地降低姿态。”最终,此案以IDC向发改委提出终止调查的申请,并作出了一系列的承诺而告结。

IDC作出的承诺包括,取消原来向国内企业收取的数十倍于苹果三星诺基亚等手机企业的专利使用费,以及全面撤销在美国对华为、中兴通讯等企业提起的337调查。而发改委方面也已经表示,决定中止调查,对IDC公司进行动态监管。

从发改委2013年6月立案,到2014年2月终止调查,短短半年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使得华为在与IDC的这起标准必要专利费用的争端中不断增加了胜算的筹码?首先,让我们来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件来龙去脉

IDC公司是美国的一家通过研发投入,持有一些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包括2G,3G,4G和IEEE 802系列标准)的技术公司,它是标准普尔中型企业400指数之一。IDC将其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给了40家无线通信设备企业,包括苹果、三星、HTC等主要手机品牌商。根据其年报显示,这家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专利许可协议所收获取的专利使用费。

从2009年开始,IDC就开始向华为追讨专利使用费,前后共发出了四次专利许可要约。几次要约虽然内容有些不同,但是基本可以总结为:无线通信终端设备方面,2009年~2016年一次性合计支付专利许可费5.31亿美元;或者按销售量付款,2G为销售额的1%,3G为销售额的1.85%,4G为销售额的2%-2.5%。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设备方面,2009年~2016年一次性付款5.23亿美元;或者按销售额付款,涉及2G/3G/4G的技术均为2%。

华为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拒绝接受。华为拿IDC给它的要约价格与给苹果、三星等公司的做比较。根据IDC年报中披露的内容,2007年9月,IDC与苹果签订在全球范围内的3G专利许可协议,许可期间从2007年6月始为期7年,总额为5600万美元。2009年IDC与三星签订全球范围内的2G、3G专利许可协议,许可期间四年,总额为4亿美元。也就是说,按照一次性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IDC给华为10.54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报价,是给苹果公司的19倍,是给三星的2倍多。

双方多次谈判无果,而IDC也自始至终没有拿到华为的一分钱。

于是,IDC于2011年7月26日将华为告到了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同日,IDC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下称ITC)起诉华为,并将诺基亚、中兴通讯也一并列入了被告,请求ITC对华为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2011年8月31日,ITC正式展开调查。

面对IDC在美国的发难,华为非常紧张。当时华为已经与美国的通信运营商签订了手机定制合同,正准备陆续向美国市场出货。如果337调查的结果判定华为侵权,那么ITC就将对华为出口到美国的侵犯专利权的货品发出禁止令,也就意味着华为的手机不能出口到美国市场。

华为当然要作出反击,一纸诉状送达至华为总部所在地的深圳中院。2011年12月6日,华为向深圳中院起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

2013年2月,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决支持了华为的主张,判处IDC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华为经济损失费2000万元。IDC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后者于2013年10月作出终审,基本维持了一审的裁决。

此时,华为仍不敢懈怠,害怕美国市场真的被封杀。代表华为公司向发改委提起IDC反垄断调查申诉的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告诉“财经十一人”:“深圳中院裁决下来之后,IDC根本不怕,既不愿意执行,也不愿意与华为和解,态度很强硬,而美国那边337案正打着呢。而且即使这次337案胜了,IDC还可以拿其他的专利侵权继续打337。”

为了增加在这场博弈中胜算的筹码,华为于2013年5月向发改委举报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等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收取歧视性高价的专利许可费。

转折点到来了。美国贸易委员会的主审法官于2013年6月28日对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IDC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公司华为等不侵权。

而国内方面,自从发改委介入之后IDC开始服软,与华为的谈判条件也不断地降低,华为则是乘胜追击。最终的结果是,IDC不仅将之前几年没有发生的专利费一笔勾销,而且全面撤销了在美国对华为提起的337调查。双方于2014年1月2日共同向ITC提出了一项终止调查的动议,称达成了一项保密性质的调解协议。

 

发垄断意义:打破外资技术壁垒

梳理华为v.ID专利费争端的脉络,可以发现华为成功地运用了法律武器、借助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阻击了跨国公司的发难。有人评价说,这是“华为搭台,发改委唱戏”,是中国本土企业借政府之手,来打击外资形成的技术壁垒。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William Perry,曾任职于美国贸易委员会(ITC)总法律顾问办公室。Perry向“财经十一人”分析此案时表示,“需要指出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并非垄断的产物。在美国,我还没有看到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337案件可以导致反垄断的调查。”

确实,无论是三星向ITC诉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还是摩托罗拉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起诉微软公司,均没有导致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出现。

Perry表示了他的担心:“中国政府在鼓励本土的自主创新问题上不遗余力,以及有帮助本土企业摆脱在科技产品的供应链上受制于国外专利技术掣肘的强烈愿望。”

 

反垄断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要靠技术创新

那么,跳出法律的盒子看问题,又如何解析华为v.IDC之争呢?

首先,华为指责IDC实施歧视性的定价,那么为什么人家就给你的贵呢?苹果、三星是全球智能手机(尤其是高端手机)领域最大的两家公司,对于这个行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最大。IDC的3G专利技术只有被转化成商品之后才能实现其经济效益,因此其对于苹果和三星的依赖程度不言而喻。

另外,苹果、三星手头也掌握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能够与IDC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竞争的关系。可以说,除了华为,中国的手机厂家,包括联想小米、TCL之辈,在战略上普遍面临着知识产权争端的风险。华为等需要大大积累内功,否则只能假政府之手来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其次,在科技产品行业,最后拼的就是专利和标准制定。中国的通信企业应该积极地参与到目前正在进行的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去,并且将自己的发明纳入到这些标准中,使它们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标准是一种集合了智慧的规范,如果你没有贡献到某个标准的制定中,那么你就必须花钱购买使用这个智慧,即不得不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此案中的IDC公司,多年年以来,参与了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拥有的专利权纳入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

再有,如果从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角度,华为对于IDC的反击,也可以视为在今天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商业模式遭受的来自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抵触。谷歌推出开放式的Andriod平台,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挑战了移动通信向每部终端设备收取专利费的商业模式,大大地降低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专利费。

IDC拟向华为收取10多亿美元的专利费,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老大哥美国高通公司涉及的专利授权费显然更为高昂。“财经十一人”了解到,国内某家大型的手机厂家,每年支付给高通一家的专利授权费就高达17-19亿美元。

在4G时代LTE标准(包括FDD-LTE,TDD-LTE标准)的背景下,专利费一项就将大大地增加移动终端厂家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反垄断法解决不了问题,要靠技术创新。

 

【 本文作者 王真 来自《财经》公司 产业报道团队,微信公号“财经十一人( caijingEleven)】

分类: 电信, 行业,
(本文系作者@王真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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