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版出租车管理办法形同虚设近5年,终于被宣布废止
【写在前面:“800:6832”】前者是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总量,后者是2015年“深化出租车改革意见”和“专车新规”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总量。
很难想象,关注“专车”的比关注“住房”的人或意见还多,而且还是8倍之多。这不禁让人产生“宁可不买房,也要坐专车”的错觉。难道真的是专车比住房还重要的吗?未必。
一方面,从“衣食住行”的排序来看,“出行”是排在“居住”之后;另一方面,从对法律法规的态度来看,专车平台企业对新规持“抵制”心理,而房地产企业对公积金调整持“欢迎”态度,而这也会催生不同的意见量。
日前,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这个成文于两会闭幕日(3月16日)的《决定》,在3月21日正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这原本是国务院清理有关文件大背景下,相关部门清理废止“不合时宜”的部门规的“常规”动作,因为发布时点(两会期间交通部刚就出租车行业改革答记者问)、所涉内容(出租车行业管理尤其是相关行政许可设置等)以及处理方式(正式废止)等原因,刚一发布就引发广发热议并赢得一片“叫好”之声。
有人说,“实行了18年的出租车管理办法今天作废了”;也有人说,这是出租车行业改革的重大信号;还有人说,出租车专营废止或私家车做专车运营的门槛或将破除。
一方面,我们需要对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废止不再适用的部门规章叫好,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对常规的规章清理工作做太多放大的想象或解读。
那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缘何会被废止?废止之后是否意味着车租车行业监管“改弦更张”?
一份迟到的规章废止:施行18年、“形同虚设”达5年之久
要想正确理解或解读此废止做法,可能还是需要对我国出租车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变迁做下梳理和对照。
回顾我国出租车管理,最早国家层面的规定始于1989年。
当时,由交通部于1989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就明确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需办理营运证。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人持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注册营运车辆发给单车营运证。”
事实上,在当时国内对出租车的管理还比较分散,基于历史原因,除去当时的交通部外,还有其他部委也对出租车具有管理权。
比如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就曾提及,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从全国范围看,大部分由交通部门管理,但也有少部分由其他部门管理”。
随后,由于部委分工及职责调整,到了1998年,出租车的管理部门变成了原建设部和公安部。
当时,建设部联合公安部制定发布了部门规章《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也明确“出租车营运许可”管理,还提出“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或转让”。
直到2004年,我国出租车管理复杂的现状才得以理顺。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于2004年7月1日施行。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列为第112项需保留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彼时,建设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制定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三项行政许可的办理条件。
而到了2008年,由于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以及相应的部委分工职责调整。有关出租车行业相关的行政许可归属及职责也相继发生了变化。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诚如前述,被删除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是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具体办理条件的规定。
简单说,自2011年1月26日起,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办理条件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已经不再归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
随后,包括出租车在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为交通部门,并在各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015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从某种程度上说,自2015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实际取代了原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的部门规章。
因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这部制定于1997年、施行于1998年的部门规章,在2011年1月26日后就处于“形同虚设”状态,但由于承继的规章尚未出台,暂时并未宣布废止。
不过,伴随《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处于“应废止而未废止”状态。
如今,伴随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正式宣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表明该办法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备受关注的“专车新规”:等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本届政府任期内,一直在大力清理和规范包括行政审批依据在内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建立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管理机制。
仅2015年,国务院就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2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此外,2015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及各地方、各部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文件予以清理。
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近期决定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应该放在国务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大背景下来看待,不宜做过多或放大解读。
关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改革以及“专车管理”等问题,更多有待交通运输部会同多部门起草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尽早从“征求意见稿”状态转入“正式发布”施行状态。
对于出租车行业的“份子钱”、经营权有偿取得变无偿等诸多问题,其实,在2016年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答记者问有提及,在出租车行业深化改革文件中也有详细方案。
而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这三项悬在出租车及“专车”(官方称“网络预约出租车”)头上的行政许可,要想真正废止或取消只能有待国务院作出新的决定。
当然,对于"专车“的创新管理问题,此前“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等记者问时也同样做过说明。
对于“私家车”是否可以任意做“专车运营”,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说法应该是“如果私家车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这就涉及到公共服务和客运安全,就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
因此,对包括滴滴、优步(Uber)、神州专车、易到用车、首汽约车等在内的各类专车平台到底会怎么管,还有待交通运输部有关办法的正式出台。
而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立法规划,《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处于“待国务院批复”阶段,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将会正式发布施行。
此外,按照该规划,为了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交通运输部2016年还将修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而这或许也给私家车如何按照一定程序取得“专车营运”资格或条件,留下了想象空间。
【钛媒体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