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兜底”的伪P2P平台终将演变成庞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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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P2P平台该不该兜底之前,首先要搞明白:P2P是什么?P2P平台在借贷过程中究竟充当什么样的角色?

如果将P2P定义为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的借贷交易,那么P2P平台的身份就类似于股票交易所。

不妨将P2P交易与股票交易做一个类比。

在股票交易所,需要融资的企业通过IPO或者增发股票来融资,投资者通过认购股票获得公司的部分股权,未来通过分红或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获取投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交易所承担的角色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交易规则、撮合交易、交易清算等。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避免欺诈,交易所应当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核,拒绝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市,同时会要求上市公司充分、准确、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披露进行督查。

交易所会从股票交易中获利,但其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最基本的角色是市场的组织者。如果某个交易所其场内的上市公司质量普遍低劣,欺诈横行,那么最终投资人会用脚投票,远离这个交易所。熟悉金融史的人都知道,历史上倒闭、消失的股票交易所远比现存的交易所多的多。

无论交易所的上市审核有多么严厉,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有公信力的交易所会向股票投资人承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一定会保本,并且承诺对亏损进行补偿。任何敢于做出兜底承诺的股票交易所,要么已经倒闭,要么一定是骗子。

有的交易所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者资金,但这些资金并不是对亏损者进行赔偿,通常是对因遭受欺诈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救济。

尽管股票市场和P2P交易存在千差万别,但仍然可以做一个不严谨的类比。在P2P交易中,也存在类似的角色:借入方类似于上市融资的IPO公司,其发布信息;借出方类似于股票的买方;P2P平台普遍开设的债权转让交易,类似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人之间的买卖。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并且借入方的数量非常巨大。在P2P交易中,平台的角色就更为重要。平台必须要制定严谨周密的交易规则,并严格执行,保障充分的信息披露,拒绝所有不能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借出人在平台上发布信息,严厉惩处发布虚假信息的借入方。

毫无疑问,在这个过程中,P2P平台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和义务,但其是作为一个市场组织者来承担责任,而不是交易的一方(无论是借出方还是借入方)。其应当承担裁判员的责任,并且要保证自己不能下场踢球。

假如P2P平台越界,变成借入方(也就是所谓的“自融”或者“资金池”),甚至挪用投资者的资金,那这个所谓的P2P平台就已经不是一个信息撮合平台,是一个伪P2P平台或者被误称为P2P平台的在线金融产品销售渠道。

伪P2P平台,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最终通常演变为庞氏骗局,投资人应当远离,监管者应当予以严厉的打击。

而对于那些本质上是在线金融产品在线销售渠道的类P2P平台,投资人应当将其作为卖方看待,即平台上所有的项目都看做是平台本身的项目,监管者也应当给予较为严苛的监管。

在行业发展初期,即便是那些致力于建立真正意义上P2P平台的从业者,为了获取客户,也会做出一些超出裁判者的承诺,可以理解。但长期来看,真正的P2P平台不该亦不能兜底。鱼目混珠的兜底承诺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和道德风险,让行业走向歧途。

而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人,首先要明白,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绝不应当轻信任何没有履约能力的所谓平台、机构或者个人做出的承诺。

作为一个业余投资人,笔者研究了数百家P2P平台,也在一些平台上进行了小额的投资体验。通过对一些跑路或者触雷的所谓P2P平台中数以万笔的交易记录进行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我发现,其实伪P2P平台是比较容易识别的。

钛媒体开展的这一系列“P2P平台该不该兜底?”的讨论非常有意义,切中了行业的要害。我会在未来将自己部分的研究结果通过钛媒体和我自己的自媒体与大家分享。(本文作者新浪微博@洋葱爱投资,微信公共账号:洋葱爱投资(yangcongaitouzi),首发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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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关讨论,请参看钛爱拍话题之《【征稿喽】P2P平台该不该兜底?》 欢迎更多来稿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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