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别对人不对事,怕集中赎回的是银行而非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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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关于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的谈论还在持续,有人认为,余额宝规模过大,必须计提存款准备金,甚至认为,一旦集中赎回,如一天赎回800亿元,余额宝就会崩盘。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旦出现集中赎回,出现问题的是银行,决不会是余额宝。假设余额宝一天赎回800亿元,至少600亿还会存于支付宝,用来买东西,阿里巴巴才不怕你花钱买东西呢!余额宝通过天弘基金以银行同业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如果要计提存款准备金缴央行,那也是拆入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如果非要天弘基金或阿里做突发赎回准备,那是类似于银行“现金准备”,而阿里的支付宝有大量的沉淀资金。但如果一家银行一天被取800亿元存款,只能出现挤兑甚至关门。

对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监管是全覆盖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更加完善了监管架构,监管的公平在于对事不对人,而不是相反。

 

杞人忧天的刚性支付

余额宝诞生于去年6月之际,在短短的八个月吸纳了5000亿元的存款。这不得不引起各界关注,为了限制其发展,各方煞费苦心,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无理要求被一一驳斥,关于备付金是最有可能采纳的建议。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央行这则规定的概念。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而设置的准备金。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存准备,即库存现金;另一部分是法定准备,即根据银行法,商业银行将其存款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转存中央银行的部分。

余额宝的性质是支付宝客户向天弘基金购买货币基金,天弘基金把这八千多万客户的存款存入商业银行,假如把八千万客户叫做一个“阿里”的人,那么“阿里”是天弘基金的货基客户,天弘基金是存入银行的存款大客户。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而设置的准备金。显然,如果未来要所有的同业存款都上缴存款准备金的话,这个准备金只会是存入的银行上缴而不是阿里巴巴或天弘基金交。

即便未来货币基金比照设立信托赔偿准备,或者银行的现金准备,对于余额宝来说也是风险很小的。我的建议是不做计提,或小比例计提。

第一,余额宝名义上是货币基金实质上是存款,对于银行来说,刚性兑付出现本金不保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除非银行破产,基本没有建立赔偿准备的必要。

第二,即便出现集中赎回,余额宝也能支撑而银行未必。众所周知,支付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淘宝购物第三方支付工具,余额宝是通过支付宝转入的。

如果出现集中大量赎回,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这些淘宝、天猫的用户不一定取现,即便取现也是对银行的二次冲击而不是对阿里巴巴;第二种情形,如果不取现,大多会通过支付宝购物,受益最大的还是阿里;第三种变态情况,从余额宝转入支付宝,不购物、不取现从收益高的账户转入几乎没收益的账户,并且在同一天,这些专家以为人家跟你一样傻啊?!还在同一天,谁有这本事做到?

第三,阿里有足够的准备应对小概率集中赎回。阿里的支付宝上有大量的沉积资金,足以应对这种小概率事件。

建立公平宽松的监管环境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由央行牵头筹备的中国金融互联网协会已获批准,近期将挂牌。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这不仅仅表现在对监管和行业自律上,更重要的是,国家承认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在组织上确保维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关于监管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公平、公开、公正。不能因为不喜欢一个人或一家企业而专门实施特殊的监管政策,那是无理的。希望协会能制定更完善的自律政策,为监管层提供合理的监管方案。

很多人包括业界对余额宝监管产生很多误解,认为余额宝缺少监管,我认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的很清楚了,余额宝处于有效监管中。

从储蓄存款到同业存款,余额宝处于不同的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中:从储蓄存款转入支付宝,监管机构是央行;从支付宝转移到余额宝(天弘增利宝)监管机构是央行和证监会;天弘基金存入银行同业,监管机构是银监会和证监会。当然,央行可以覆盖整个监管过程。

金融监管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而在现实中,余额宝不仅受到非现场监管,更不缺现场监管。较早前,支付宝方面称,“有人呼吁互联网金融亟待监管,搞得好像一直没有监管一样。余额宝从诞生第一天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有效监管:诞生至今的264天里,共计得到各种监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怎么监管?含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今年1月至今,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累计监管了19次。”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事实上可能会与其他协会一样,承担一部分的监管职能,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混业监管问题,将分属一行、三会、一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监管职能协调落地。

 

互联网金融类别不同,风险程度也有所不同,在监管中,应该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风险容忍度。但是,对于风险类型相同的公司和类型,标准应该完全一样,不能因为大而采取歧视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央行相关负责人早前提出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作为政府的职能监管部门,不能直接对某个企业、某款产品直接下达生死命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允许企业试错;监管宜粗不宜细;对事不对人;提高容忍度;管的太细太多会吃亏不落好。

遥想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之前,被国内外媒体集体唱衰做空了一把,让外资以较低价格进入;如今,植根于中国大陆的阿里巴巴即将赴美上市,这时候总不能让监管层和好了伤疤忘了痛的国有商业银行实实在在地做空一把吧!

即便要闹等阿里在美国上市成功后再闹,难道晚了?

(本文作者为钛媒体金融专栏作者,《华夏时报》金融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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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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