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融资“大松绑”:取消三大“限制”,调整定增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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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再融资“大松绑”:取消三大“限制”,调整定增定价机制

钛媒体: 自去年末再融资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大约三个月之后,2月14日晚间,上市公司再融资正式“松绑”。

在市场人士看来,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调整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放宽了再融资发行价格的折扣率,并大幅缩短了持股锁定期,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对于此次再融资“松绑”新规,钛媒体总结了以下几大要点:

  • 取消三大“限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取消“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发行条件。

  •  定向增发品种从9折改到8折,发行对象扩至35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

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 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原来是20%)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证券法施行后,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继续实施核准制,注册制还需要等国务院的具体实施步骤。

对于此次新规,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再融资新规体现了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解除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不必要限制,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在王骥跃看来,对于投行来说,此番新规会是一块大蛋糕,但发行环节市场化压力显现,发行能力弱的券商也不见得能吃到多少。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要更注意识别投资风险,对圈钱而不发展的公司需要回避。

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再融资规则》自2019年11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我会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表示认同。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主要集中在“新老划断”规则适用、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回应市场关切,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步公布施行。

本次修订后,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请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本文首发钛媒体,作者 | 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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