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披露15家反馈问题及回复,核心技术重点核查这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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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5月1日,上交所披露了2批合计15家科创板企业反馈问题及回复,15家企业分别为:
-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已有18家申报科创板企业完成首轮反馈问题回复,第一批科创板企业已越来越近。
新披露15家企业反馈问题合计728题,平均每家48.5题,主要分为“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关于发行人业务”、“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关于其他事项”五大板块。
其中“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部分”备受关注,若申报企业不具备核心技术,将直接不符合科创板要求。15家企业就核心技术合计关注了65题,平均每家4.3题。
以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核心技术部分关注了6题,具体如下:
1、根据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就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保荐机构仅从技术优势、先发优势、团队及人才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及快速响应客户优势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请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1)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2)结合发行人核心研发人员的背景情况、研发设备情况及技术储备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
(3)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披露其多项主要产品涉及的关键技术的技术水平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请发行人:
(1)披露作出前述披露的依据或证明;
(2)披露发行人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或指标,进一步量化分析发行人的技术及产品如何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3)按照主要产品的用途,与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分类对比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指标,充分披露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技术特点差异、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先进性。
3、招股说明书中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就研发项目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
(1)充分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的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
(2)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
(3)说明是否存在与其他单位的合作研发,如有,请补充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合作研发的成果归属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披露的研发投入包含军工客户委托研发项目的直接人工且发行人未披露研发内控制度。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如不符合,请修改或补充相关披露。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多次获得由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荣誉,其中包括2016年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13 年度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二等奖等。
请发行人披露相关奖项的具体授予对象、获奖内容,公司承担的具体角色、参与人员和主要工作内容,相关奖励是否归公司所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优势包括军民融合技术及产品,在森林防火、电力、铁路巡检及安防方面的部分产品已完成试点应用。
请发行人披露军民融合领域的具体产品及其对应的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就相关产品的产业化情况,是否有在手订单。如军民融合领域尚未实现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淡化关于军民融合领域产品的相关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以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核心技术部分关注了7题,分别为:
1、发行人的产品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光刻胶去除剂生产过程为配方型复配工艺,以常温常压下复配、混合、过滤为主。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主要核心技术在产品工艺流程中的具体应用,如何利用核心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质量;
(2)核心技术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具体评价标准,是否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3)与美国、日本等国外竞争对手相比,产品技术水平、性能指标、生产成本、销售策略等方面的差异,如何实现进口替代;
(4)结合国内所处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空间、市场占有率、主要竞争对手、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市场拓展等情况,分析报告期内产品销售规模并未实现快速增长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是否具有较强成长性;
(5)发行人的光刻胶去除剂产品与上海新阳相同产品的具体差异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行业龙头Cabot Microelectronics 2017年度年报显示其所销售的化学机械抛光液主要包括钨抛光液、电介质抛光液、其他金属抛光液、数据存储抛光液,其中钨抛光液占比达 44%,其他金属抛光液占比为 1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化学机械抛光液的产品结构与 CabotMicroelectronics 存在差异的原因,铜抛光液、钨抛光液、硅粗抛光液、新型的钴抛光液等不同类型抛光液的技术水平差异、市场需求情况,铜抛光液是否存在市场需求瓶颈,是否存在被迭代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 190 项,但均为 2014 年及以前时间取得。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的研发项目进展、研发费用专利费支出等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未能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原因,研发的技术难度,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是否有效;
(2)补充披露研发机制、研发设备、技术储备情况,研发项目如何适应下游客户需求,研发设备的成新率以及是否适应研发需要,技术储备是否与半导体材料发展主流趋势相符;
(3)分析计入无形资产的专利权是否存在重大减值因素;
(4)将专利列表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进行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将预付的专利申请费计入无形资产等专利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在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竞争状况时,使用较大篇幅介绍半导体产业的行业现状、发展态势等。
请发行人聚焦半导体材料行业,尤其是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光刻胶去除剂细分领域披露行业基本情况,包括细分领域近三年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等,并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突出重点,以便于投资者阅读。
5、发行人存在铜抛光液系列产品、阻挡层抛光液系列产品、钨化学机械抛光液、半水性光刻胶去除剂等多个在研项目,项目进度所处阶段各有不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钨化学机械抛光液自 2016 年开始即有研发投入,截至目前仍处于测试论证阶段的原因,是否符合项目预计进度,是否存在技术过时风险;
(2)不同项目阶段距离实现量产销售的预计时间;
(3)研发项目产业化后对应产品的预计销售情况及市场空间,对发行人及竞争对手产品的替代性,结合预计量产时间、技术迭代周期等分析是否存在被新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4)参与国家“02 专项”项目的情况,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课题单位的区别;
(5)在研项目的相应人员、经费投入和拟达到的目标,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
6、发行人为生产化学机械抛光液主要从日本等国家采购硅溶胶和气相二氧化硅作为抛光液的磨料;光刻胶去除剂一般由去除剂、溶剂、螯合剂、缓释剂等组成;发行人的产品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光刻胶去除剂生产过程为配方型复配工艺,以常温常压下复配、混合、过滤为主,不涉及复杂剧烈的化学反应。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化学机械抛光液的主要原料构成,磨料采购主要依赖进口的原因,磨料是否化学机械抛光液核心技术的一部分;
(2)光刻胶去除剂的主要原料构成,并按照可理解性的要求,补充披露光刻胶去除剂的核心技术;
(3)披露境内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生产流程及工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显著区别,是否具备生产相关产品核心原料的能力,采购核心原料进行复配在行业内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与商业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与获奖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情况,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措施。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关注最多,共有9题,分别为: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曾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及副总经理张慧清曾任当升科技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生产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发行人副总经理刘德贤曾任当升科技总裁助理。当升科技为发行人 2017 年度前五大客户。核心技术人员陈明峰,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请发行人披露:
(1)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管、核心人员是否曾与当升科技之间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是否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争议纠纷;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的业务往来的真实性与价格公允性,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共用客户、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或者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2)陈明峰等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以前任职单位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其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3)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
(4)NCM811 等高镍产品技术突破的背景和主要核心技术来源;
(5)发行人核心技术或产品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专利为受让取得。请发行人披露上述受让取得专利的具体来源,与发行人所提供产品的内在联系,收入、利润贡献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
(1)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产业分类目录、规划或指南等,补充披露认定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依据及理由,分析所属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
(2)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之 9的规定进一步就符合科创板定位作出评估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的用途,与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分类对比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指标,详细说明与竞争对手的技术特点差异、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以及在较短时间内销量大幅增长的主要因素。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与其他正极材料相比,三元正极材料的优点与缺点;
(2)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的产能、市场份额,产品结构的差异,产品的技术特点等。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产品包括 NCM523、NCM622、NCM811、NCA 等系列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公司为国内首家实现 NCM811 量产的正极材料生产企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 NCM523、NCM622、NCM811、NCA 等各类三元正极材料的产量、销量、收入、毛利、各自占比。充分披露各类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手,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各类产品的竞争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境内外竞争对手生产销售多代高镍产品 NCM811 及 NCA 等产品的情况,相关多代高镍产品未来三年计划生产量及预计境内外市场份额,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并披露行业竞争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情况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上述披露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并对市场竞争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核心技术已应用于主要产品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生产工艺中。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各期,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8.61%、98.36%和 97.7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技术存在的更新迭代或者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及对发行人竞争优劣势的影响,行业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三元正极材料产品能量密度的技术及产品迭代进程,公司的技术储备及研发计划,并充分揭示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准和迭代风险;
(3)发行人通过招股说明书列示的七项主要核心技术开发产品的情况,主要核心技术各自应用的主要产品类别及产业化时间;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核心技术产品在细分行业的市场占有率;
(5)报告期内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包括政府补助具体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各期金额、授予部门等。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充分评估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水平,并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 3,179.67 万元、7,697.64 万元、11,989.7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9%、4.10%、3.94%。截至 2018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 14.7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研发环节组织架构及人员具体安排、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措施;
(2)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各期研究成果的对应关系,研发成果对公司业务的实际作用,研发投入是否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
(3)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比重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情况,分析差异原因,说明公司在行业内研发投入及研发能力所处水平,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描述相符。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研发环节相关内控是否有效,研发投入是否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其中研究院基础研发中心总经理和研究院前驱体与再生资源研发中心总经理为最近两年新增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及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是否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稳定性,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依据充分,是否准确、完整发表核查意见。
也有关注极少的项目,例如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部分仅关注2题,具体如下: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ARM、SYNOPSYS、智原科技等第三方公司获得IP授权。发行人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但0.13μm、28nm、40nm、55nm、80nm及90nm等核心制程晶圆制造技术均来自联华电子授权使用。根据台湾地区相关政策,台湾企业对在大陆设立晶圆厂数量、技术等均有明确限制。
根据公开报道,联华电子已宣布停止10nm以下技术投资,意味着在较长时间内,发行人无法进入28nm及以下先进制程。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线宽28nm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11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属于鼓励类行业。《信息产业发展指南》要求加速12英寸65/55nm、45/40nm产能扩充,加快推进32/28nm、16/14nm生产线规模化生产,抓紧布局10/7nm工艺技术研发。
请发行人披露:
(1)上述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2)上述知识产权与晶圆制程技术的对应关系,与控股股东授权的非专利技术进行先进性比较,与国内外同行相应技术进行先进性比较,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地位,上述知识产权与控股股东授权技术相比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足够先进或者已快速迭代;
(3)报告期内依托上述知识产权和股东授权技术的相关业务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贡献,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是否对授权技术存在重大依赖;
(4)股东技术授权是否是独占、排他的许可方式,到期后的续约安排,是否存在替代措施,相关技术授权费的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技术及研发是否独立或存在对最终 控股股东的重大依赖,如不能获得授权或者授权费用大幅上升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通过股东授权制程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行业或者国际惯例,与国际上同类技术授权使用费的对比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通过授权使用获取相关核心技术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6)取得最终控股股东联华电子的技术授权、晶圆制造厂投资数量、制程技术等是否符合台湾地区《在大陆地区投资晶圆铸造厂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集成电路测试与液晶显示器面板厂关键技术审查及监督作业要点》等相关规定;技术及投资总量等受限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的影响;
(7)结合发行人多数主要核心技术均为股东或外部授权的情形、目前的产品结构及未来发展规划,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是否存在落后产能,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多处涉及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具体人数前后多处披露不一致;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合计数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金额按相关税务规定换算金额差异较大;目前在研项目分配的研发人员数量与发行人目前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差异较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研发技术人员的界定标准及各处披露研发人数数量不一致的原因,若数据有误,请统一并修改相关披露文件;
(2)报告期内各研发项目开发周期、成果及配备的研发人员情况,目前未被安排研发项目的剩余研发人员工作安排的情况,目前发行人研发人员是否超过研发需求;
(3)结合不同的研发项目,按人工、耗用材料、折旧摊销等核查各项目研发支出的构成情况,主要耗用材料的名称、数量、具体用途、最终去向及最终去向在各期财务报表中的反映情况;
(4)结合研发人员的界定依据,核查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情形,若存在,核查研发支出中划分计入研发活动的人工支出与计入生产活动的人工支出的标准,及该划分是否合理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5)结合研发项目与生产经营及专利取得等情况,核查确定高明正、蔡佩源、华寿崧等3人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
(6)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的变动情况、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构成、研发经历、薪酬水平以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最近2年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维持研发人员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由上可知,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被质疑相当尴尬。
被质疑较多的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关注了3题,分别为: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包括流动化学技术、金属离子去除技术、平行反应技术、材料配方技术、不对称合成技术及手性分析检测技术等生产类核心技术,还包括用户数据采集及分析技术和智能仓储物流技术等服务类技术。
请发行人:
(1)结合境内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及产品特点、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披露发行人生产类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程度,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披露报告期内依靠核心技术生产产品的定位及市场地位;
(2)结合目前互联网、大数据及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情况,披露用户数据采集及分析技术和智能仓储物流技术所处技术水平、技术领先性、可替代性,将其作为核心技术的原因及合理性;
(3)披露核心技术、主要专利等在具体产品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及其对产品具体性能突破的作用。
请保荐机构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核心技术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存在快速迭代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包含用户数据采集及分析技术和智能仓储物流技术。报告期内,公司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100%。报告期内,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接近 50%。
请发行人:
(1)披露“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的具体内容,是否为销售第三方品牌产品;
(2)披露将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收入作为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的原因;
(3)披露所列的 8 项核心技术形成的具体知识产权的成果;细分披露各核心技术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其对应的收入情况;
(4)按生产服务类、贸易类分别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并披露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说明计算方法。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
(1)核查将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收入作为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是否恰当;
(2)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科创板定位要求,核查发行人在行业内研发能力所处水平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描述相符,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0,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计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否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恰当;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相关技术指标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科学服务提供商之一”的依据;
(2)结合高端试剂产品的杂质指标、色标含量以及采用的生产工艺等方面与国际及国内同行业对比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高端试剂产品质量处于国内行业内领先水平的依据;
(3)结合 Adamas 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等指标,披露 Adamas 品牌得到各类型客户的较高认可的依据;
(4)披露发行人建立起的行业产品服务标准体系及集成技术体系的具体内容、在行业内的可替代性及权威性;
(5)补充披露研发项目情况部分“已完成的研发项目情况表”中“打破国外产品垄断”表述的相关证据,并注明数据来源。
请保荐机构:
(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
(2)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科创板定位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不多,但相当尖锐。总体而言,科创板对申报企业核心技术核查非常严格,科创板“忽悠式”申报将被打回原形!
各家企业结局如何,让我们期待上交所的后续审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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