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专家集体向国家法制办建言,称专车新规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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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综合】今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交通规划研究院院长张国华等十多位专家向国家法制办提交意见,意见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缺陷,大量条文违反上位法,建议目前不宜出台,并建议“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最新指示重新起草法案”。

在建言中,专家团队称,由于其仍然用监管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思维监管网络约租车,使得该《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而这种缺陷将会严重阻碍网络约租车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钛媒编辑整合数位专家主要观点如下:

《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出台

如果《征求意见稿》按照目前内容出台成为部门规章,不仅将面临因规章大量条文违反上位法而不被人民法院适用的尴尬境地,而且,也将因其监管思路的方向性错误,严重遏制新兴互联网交通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除非《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性重大修 改,否则不应出台。

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国务院关于积极推 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其称为“网络约租车”,而不是“网络预约出租车”,其深刻的含义《征求意见稿》似乎完全没有领会。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 容看,它所采用的还是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方式。但是,由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和新兴网络约车行业的显著差异,这种监管思路对新兴产业起到的作用是灾难性的。主要表现在四点:

第一,对网络约租车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强制性地域分割;

第二,将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不当的数量管制;

第四,低估了平台的信息审核能力。

此外,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管制、醒目标志、专门法定计价器等监管手段,在《征求意见稿》中也都存在。这些都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手段,并不适合网络约租车。这说明,《征求意见稿》对其所监管对象的性质并没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知,还是套用监管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老办法,监管思路存在根本性偏差。

《征求意见稿》存在大量违法设定权力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 作为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立法,不能成为交通运输部设定权力的工具,其所设定的权力,特别是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都必 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但非常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些法外设定权力的规定。以下仅列举三点:

  1. 没有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2.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经营者义务
  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剥夺驾驶员的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中缺少真正有效针对网络约车的监管措施

在网络约车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相关服务或接受相关服务,再比如泄露乘车人乘车信息等个人 隐私,再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信息服务商与驾驶员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供充足的执法依据,规定足够的符合网络约租车特征的监管措施。这又可以具体总结为三点:

第一,关于平台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关于网络约租车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第三,关于购买保险的问题

总体上看,由于《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对象的认识存在重大误解,监管思路出现方向性错误,使得其也没有按照“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产业的特点提供充足的监管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专家们也给出了建议,具体如下:

1、立法层次上要么制定行政法规,要么授权地方试点,不能停留在部门规章层次

对于网络约租车行业的监管,存在两个更为合理的路径:一是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制定行政法规;二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由地方先行先试,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摸索出经验之后全国推广。

2、立法主体探索实施委托第三方起草法案

对网络约租车的监管,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涉及政府、社会、企业、消费者各方利益,还涉及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

有鉴于此,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试点,都不应由单个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立法过程,否则就难免被部门利益主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种有关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立法,非常适合委托第三方力量起草法案。

3、立法内容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最新精神

  1. 对新兴产业应当允许试水,完全没有必要在网络约车业刚刚兴起、相关盈利模式还在摸索,也没有造成超出传统出租车业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出台部门规章设立准入门槛不低的行政许可。
  2. 大力破除网络约租车高门槛。
  3. 根据“互联网+”特点设计监管模式,还应积极吸取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网络约租车行业的监管经验,对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措施要消化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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