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对媒体生态的影响:改变了什么?没改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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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日,国家版权局的发布了一条《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首先最担忧的则是从事网络新闻为主业的公司,这一条规则从理论上打破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不经授权、免费转载的美好时代已经过去,但这一通知真的会颠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吗?它究竟规定了什么?会对中国网媒产业带来哪些影响?最重要的是会带来什么后果?

传统媒体反抗网络时代自己的困局最早出现美国,当然国外的版权保护非常完备,所以并非发生在网媒和传统媒体之间,而是与谷歌的较量。2009119日,新闻集团CEO鲁珀特·默多克对旗下包括《泰晤士报》、《华尔街日报》在内的几大报业实行收费制,并禁止谷歌索引旗下的网站。这是一场失败的战争,虽然默多克手下掌握了美国甚至全球最优质的几大报业,最终在屏蔽谷歌不到三年的时间,主动低头放开了屏蔽,因为没有流量对他的报业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太高了。

同样的博弈在欧洲也有之,欧洲各国的几大包括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多国的新闻媒体联手对谷歌施压,意图让谷歌为抓取新闻付费,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我们该如何解读《通知》?

首先,并非所有转载都要付费

通知第一条规定“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条被认为是转载就要收费的根据,但第七条有如此描述“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这一条对传统媒体和网媒有一个限定,就是授权方式双方可以协调,这就给予免费转载的可能性的空间。而且《通知》第四条的条文,“单纯事实消息”是可以转载的,也就是说付费所限定的新闻范围是传统媒体带有创作性质的内容,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类是不限定的。

 

其次,传统媒体有了一定的话语权

虽然《通知》中给予了传统媒体自由授权的权力,但同时对版权转载价值的伸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因为传统媒体终于可以挺直腰杆说不。当然在之前的网络上,传统媒体同样有权力禁止其他网媒的转载,只不过这一次有了《通知》的下发,这种话语权得到了强化。

 

最后,《通知》并未限制传统媒体间相互转载的权力

《通知》的第二条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见这次的版权《通知》针对的是网媒,而不是传统媒体相互间的转载。

 

那么《通知》的出台会对中国网媒,或者说媒体生态产生哪些影响?

任何一个政策的推进都是有影响的,对网络转载磨刀霍霍的《通知》必定对中国网媒甚至可以说中国媒体生态产生影响。

第一,为优质内容垄断提供了可能性。

首先,网络转载付费的版权进步(这是个进步),首先是为优质内容提供的垄断提供了可能性,比如美国默多克对谷歌的屏蔽,就是建立在这个版权保护制度之上的一次反击。我们知道在默多克对谷歌屏蔽的时间里,200911月,微软开始与新闻集团进行商谈,为了扶持必应(bing),微软向新闻集团尝试付费。这一幕会不会发生在中国?至少理论上已经存在这个可能性。

第二,对中国媒体内容传播灵活性产生限制。

我们再来看看《通知》第三条“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这一条比较特殊,这不是钱可以搞定的事情,而且从这一条中,也未说明如果网媒经过付费或者其他条件获得传统媒体授权能否修改转载后的内容呢?传统媒体有没有这个授权网媒修改的权力?不得而知,至少这对于大部分灵活度很高的网媒是一种限制,也对中国媒体内容的灵活性产生了限制。

第三,小新闻网站迎来灭顶之灾

大的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流量置换、少量的金钱补贴或其他利益措施和传统媒体达成少收费或免费的转载合作。但对于少流量、缺资金的小新闻网站来说,这一举动无疑是灭顶之灾,如今的小新闻网站依靠着在其他大网络新闻平台或报纸上拷贝新闻来补充内容,缺乏和传统媒体谈判筹码的它们,是这个《通知》下最容易灰飞烟灭的炮灰。

 

那《通知》会给中国媒体生态带来什么后果呢?

第一,这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是一件好事情,一个大型的网络新闻综合网站可能只需要二百人就够了,但一个携多个子品牌的单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了产出优质内容各种人员相加就需要比二百人甚至三百人的规模,以新晋的很有名气的由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打造的《澎湃新闻》为例,仅仅这个品牌报纸旗下的职工人数就是几百人,它的招聘职工规模的如此写道150-500人。为了维持优质内容,传统媒体的承担了太高的成本,对版权的保护,话语权的增加,至少为它们带来了可以议价的可能性。

第二,新闻资源战或将再起。虽然《通知》中对宝贵的“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禁止转载的限制,但在传统媒体中大量的优质内容一直是稀缺资源,高昂的人力成本并非一无是处,在深度、广度甚至内容的精致性上,传统媒体产出的优质内容,如果可以垄断起来,就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价值收益。《通知》的下发会不会产生中国版的“默多克”,恐怕在资本的诱惑下,并非没有可能。

第三,自媒体或将迎来新一轮成长。这一条对于从事自媒体的自媒体人来说是件好事,对内容的保护,收益的内容生产者,而受限的是平台。所以说,对于产生优质内容并且不会产生纠纷的自媒体,未来对网媒的吸引力会增加,而这种改变势必会激励自媒体新一轮成长。(本文首发钛媒体

 

以下为《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全文,经钛媒体编辑:

国版办发【2015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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