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租车攻击Uber的烂营销,突破的不仅是底线,还有法律
6月25日凌晨,有媒体刊出神州专车的系列主题广告,这组以“今日重磅:众多名人炮轰某打车软件!”的广告刊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反弹,立即成为吐槽炮轰的对象,成为昨天上午最热闹的事件。看过这组广告后,我们认为,这组令人反感的广告,在法律上涉嫌以商业诋毁方法实施不正当竞争。
以商业诋毁方法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有三个要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这些要点稍显笼统,该法又以列举方式,列明了11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
在这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神州专车涉嫌构成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两个要点:
其一,内容有问题,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误导消费者;
其二、直接指向具体的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就商业诋毁的第一要点而言,神州专车名为“Beat U,我怕黑专车”主题广告提出了种种负面事实,如:毒驾、酒驾、醉驾、黑车司机、没保障的车、隐私被买卖、让黑车换个马甲等等。
这些具有强烈负面的指控,把专车描绘成洪水猛兽,描绘成犯罪工具,描绘成毫无安全保障的犯罪横行之地,而消费者坐专车,简直就是把自己的生命安全托付给魔鬼了。
这些描绘属于对消费者赤裸的恐吓,但显然不是事实,容易造成误导。不知道这些出镜名人是否坐过专车,但这与我坐专车的体验可真不一样。
也许正是这组广告散发的违和感,过于严重脱离真实的消费体验,才会引发如此广泛的吐槽。
同时,该组广告以黄底黑字显著标示“Beat U,我怕黑专车”,也在暗示,专车就是黑车,需要打黑。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专车地位如何界定,如何规制还存在不同认识,但没有法律规范文件明确说专车就是黑车,而从昨天(5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互联网+”的行动部署看,国家层面对于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的,正积极寻找对互联网创新的新规制思路,而非直接将专车界定为黑车,一棍子打死。
这组具有强烈负面意味,似乎专为“黑”专车而生的主题广告,非常具体明确地指向竞争对手Uber。
正如新闻通稿所言“吴秀波、海清、柳实等众多名人参与其中,矛头直指某打车软件”。那么某打车软件指的是什么?
从广告中可见,参与广告的名人手中均拿着打叉的“U”字的手牌,这跟Uber中的U字logo很像吧?结合“老卡”(Uber创始人卡拉尼克)、“乌伯”(Uber的中文谐音)等广告文字不难看出,说的就是Uber。
这就构成了商业诋毁的另一个要点:言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这种指向性不要求直接指名道姓,只要求发布者意图指向某个竞争者,消费者看到后,知道说的是某个竞争者,而被指向的竞争者也理解就是指向它,足够。
违反关于比较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神州专车涉嫌对Uber实施商业诋毁的事实已经比较明显。
此外,依照《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神州专车这么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而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它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显然,这组广告在没有科学依据和证明的情况下发出,也是违反了有关比较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互联网市场竞争高度激励,市场局势瞬息万变,但任何市场竞争者均应当遵守市场竞争基本规范和市场伦理要求,不能突破商业价值的底线。
总体而言,当前的互联网市场竞争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有不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违背商业伦理,冲击市场竞争的制度基石,这种情形已经在此前多个案件中被法院所申斥。
伦理,冲击市场竞争的制度基石,这种情形已经在此前多个案件中被法院所申斥。
《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之中,主要针对的也是互联网市场竞争。
互联网竞争不是丛林法则,我们期待市场竞争者能够尊重一般的市场道德,竞争伦理,自由开放地展开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