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值得关注的十大传媒法事例有哪些 | 年度盘点

钛媒体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2017年值得关注的十大传媒法事例有哪些 | 年度盘点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这是一份来自国内学术界和法律界对2017年媒体产业发生的热点大事件的关注列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商业模式的升级,促进了一批的公司和产业的崛起,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了变化,也对既有的政策和法规等上层建筑提出了新挑战。

十大事件是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传媒法事例,包括相关立法、政策和政府行为,评选的组织者是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6年的十大事件,2017年十大事件中,有2起关注到了日益崛起的游戏产业中版权保护的诉求。其中,网络游戏画面首次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或解开IP维权困局,游戏直播涉及的专有权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以及高额赔偿等。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于,业界对于目前较为小众的“同人作品”等相关著作权问题的逐步进行了广泛探讨,也为版权贸易以及版权产业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案例。以下是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的主要背景和入选理由,略经钛媒体编辑:

1、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的生效,意味着在民事基本法中,通过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对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作出了特别保护。本条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被认为在这类侵权纠纷中,法律保护的目标是“英烈”人格利益背后的“社会公共利益”。

入选理由:《民法总则》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的重大进步。第185条的规定,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增加了新的内容。特别是本条所列所保护的人格权益是属于特殊主体,同时规定了“损害公共利益”的客观要件,使得本条规定的意义,超出了一般民事规范的层面,具有了宪法性层面的意义。这对于规范在专业媒体和自媒体上的相关表达具有重要影响。

2、网络游戏《奇迹MU》与《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纠纷案

2017年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就网络游戏《奇迹MU》和《奇迹神话》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上述两款游戏的基本构成要素前400级中均相同或基本相同,由此引发纠纷。一审原告诉称,《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一审被告开发、运营的游戏侵犯其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同时在游戏的运营和宣传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辩称《奇迹MU》游戏中游戏元素为公共元素,不具有独创性,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且相关宣传素材未刻意与《奇迹MU》进行关联,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外,被告维动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某极为明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游戏与涉案游戏存在某种联系,且事实上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硕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相关报道内容也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嫌疑,判决侵权成立,二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合理费用。

入选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例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且判赔数额较高,体现出当前游戏产业对版权保护的强烈诉求,凸显了备受争议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该案影响力较大,判决中关于电影与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游戏交互式画面是否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等问题引发了法律学界关注和深入探讨。

3、国家网信办、北京市网信办等多部门对违规直播进行查处

本年度互联网信息管理机关对于网络直播问题采取了多项处罚措施和治理行动。

典型的有4月2日,国家网信办依法关停了包括“红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直播类应用。4月18日,北京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联合约谈今日头条、火山直播、花椒直播,依法查处上述网站涉嫌违规提供涉黄内容,责令限期整改。

管理执法部门认为,这些直播平台的行为未能落实主体责任。在信息审核、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在直播内容、用户分类管理、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处理公众举报等方面存在重大管理漏洞;违规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的直播内容,具体包括低俗、色情、违法穿着制服、暴露个人隐私、进行色情交易等。

入选理由:淫秽色情内容是现行法律基于维护社会良俗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而明确禁止向公众传播的信息,个人隐私是法律基于保护人格尊严而规定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和传播的信息。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传播淫秽色情或个人隐私等违法内容,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危害大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平台主体责任,但法律实施效果不彰。本年度执法部门通过约谈、行政处罚等多项措施,对于进一步明晰平台责任、促进平台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影响。

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对网络内容信息进行规范的系列文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2017年5月起,陆续针对网络内容信息规范发布了若干文件,其中包括与《网络安全法》配套实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相关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文件基本上全方位覆盖了互联网信息内容规范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有新闻性信息内容服务规定,以及与新闻信息内容规范相关的网络安全审查、跟帖评论、论坛社区、群组、账号、新技术应用、从业人员等

入选理由:为实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旨在具体执行该法的配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涉及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网络内容服务主体的法律义务、信息内容网络传播的行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则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于中国未来主要支柱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毫无疑问会产生重要影响。

5、《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暴风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就《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暴风公司未经授权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06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

本案中,法院综合以下几方面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暴风公司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适用高于法定赔偿上限的酌定金额。

入选理由:本案涉案单位知名度较高,法院在判决中侵权事实认定清晰,且综合考量电视节目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侵权者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者获益数额以及权利人所受损失,突破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适用高于法定赔偿上限的较高的酌定金额进行判赔,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在媒体融合时代对电视节目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和维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6、《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张牧野就《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五被告在创作、出版、发行涉案《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图书时大量使用了原告拥有版权的作品《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盗墓方法、盗墓需遵循的禁忌规矩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演绎权,且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作品名称和主要人物名称的行为以及与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原告拥有版权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要素,但有其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故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规矩及禁忌等要素由被告张牧野创作,在这些要素不构成表达,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告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创作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被告张牧野利用自己创造的这些要素创作出不同于权利作品表达的新作品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涉案微博中虽然包括了“鬼吹灯”文字,但仅是对文字的叙述性使用,并不存在突出使用“鬼吹灯”字样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情形,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控侵权图书模仿原告图书的封面封底,进行宣传推广,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部分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支付合理费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入选理由: 作者作为原始权利人被诉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属于一种新型案件。本案判决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和基于作品相关要素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了严格区分,对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相关要素不构成表达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定,指出人物形象等要素即使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整体仍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对作者授权合同中作品再创作、外围产品开发的权益的排他性或独占性进行了判定。

该案引发了业界对“同人作品”等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广泛探讨,同时在原始权利人和获得独家授权的权利人之间关于作品相关要素所形成的权益是否可以或如何通过合同约定等问题引发深思。这在当前版权贸易及版权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对确保版权利益平衡以及产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责令联通移动停止违规 IPTV 业务

2017年6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发文责令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停止违规的IPTV业务,并对已开展的 IPTV 传输服务业务(IPTV又称交互式网络电视,是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的基础设施,以家用电视机作为主要终端电器,完成接收视频点播节目、视频广播及网上冲浪等功能)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

文件中指出,由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开展 IPTV 传输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务院相关文件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 IPTV 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有严重安全隐患,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但并未指出具体存在什么问题。

入选理由: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诸网合一”已经成为一种现实。但是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过程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仅运营主体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相关业务,政府部门也要积极作为,顺应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双重规律。任何画地为牢、本位利益凌驾公共利益之上的行为,都不可能维持长久。

此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属于基础电信运营央企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进行整改,标志着相关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这对于未来的攻坚改革某种程度上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8、“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舆论表达与规范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舆论称为“辱母事件”中引发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由此基于该案引发的舆论热潮逐渐消退。从3月23日《南方周末》关于该案的第一篇报道开始,至案件终审判决作出,历时三个月。

在这一过程中,广大社会成员对于案件事实的探究,未受阻碍,知情权益获得满足。司法机关对于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专业人士对于事件的专业分析和评论,对于案件的处理形成了一种良性的舆论环境。案件的及时公开审理,判决的作出,也获得舆论的尊重。

入选理由: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平台和渠道。其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便利性,使得各种问题都极易形成全社会关注的事件和舆论热点。这对于传媒监管、司法公正、公民的知情与表达权益都来到了新的影响。在“辱母事件”引发的后续行为的处理过程中,舆论的法律专业性和朴素民意表达,与公开透明的司法形成良性互动,其中凸显出的媒体与舆论监管的理性,深刻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9、《梦幻西游 2》著作权纠纷

2017年11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公司就《梦幻西游 2》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网易公司诉称,华多公司通过 YY 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 2》(涉案电子游戏)游戏内容,认为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法院认为,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关于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电影及类电影作品、游戏直播涉及的专有权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以及高额赔偿等焦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探讨。法院在确认用户在游戏动态画面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劳动的同时,认定用户参与互动的游戏连续画面为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对于更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0、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一法一决定”的实施情况的检查

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针对于2017年8月至10月开展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状况,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公开了执法检查组的报告。

报告中介绍了《网络安全法》与《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在各地的宣传教育情况、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情况、网络运行中的安全防范能力提升情况、对网络空间违法违规信息的治理情况、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创新。

入选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实施状况进行执法检查,显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互联网领域法律实施情况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实施尚不足三个月,一部新制定的法律实施不满3个月即启动执法检查,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尚属首次。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必然会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专业媒体和自媒体的表达以及内容信息传播产生影响,“一法一决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是处理好安全问题和内容信息流动的关系的基础。(本文首发钛媒体,根据“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的公开资料整理。作者/李程程)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钛媒体微信号(ID:taimeiti),或者下载钛媒体App

2017年值得关注的十大传媒法事例有哪些 | 年度盘点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