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勿惧细节,卖家请坚定不移的朝着服务用户的方向走下去 - i天下网商-最具深度的电商知识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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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天下网商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即将在3月15日正式生效。在这部法律中,最值得卖家关注的有两条:一条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另一条是卖家信息实名。这两条法律对卖家来说意味着什么?又如何理解这两条法律背后的意义呢?
 
文/舒雅

 
 
大家都已经看到,此次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网络商家有关系的主要有两点:一,网络购物要实现7天无理由退换货;二,网络经营者必须提供自己真实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很多网商、法律专家对《办法》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中不少人觉得不公,甚至对日后的经营表示担忧。我想说的是,去年10月人大常委通过的新消法和这次出台的《办法》,确实意味着国家在管理非现场交易(包括网络交易)方面的政策方向,这些管理意图和管理方向,都是基于相关行业现状而做出的,也基本是符合大众消费群体的需求趋势的,作为网络商家,需要也只需要去正视它,就可以了。
 

先解读一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首先,一般国家立法都不是绝对的从无到有,在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之前,类似的规范很有可能已经在行业中或者局部市场中,以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形式存在了。这次《办法》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就是这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在淘宝网已经开展了将近7年,从局部商家参与到基本上覆盖了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商家,即使没有事先参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家,也会应买家的合理需求提供这一售后服务。事实上,大多数商家已经做到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这项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网络交易行业的一项标准了,立法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所以无需过度地担忧。
 
无论是去年的新消法还是这一次的《办法》,对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都为司法实践留下了空间,“无理由”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比如,《办法》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数类商品不能退货,具体哪些商品因符合以上这些特性而不在七天退换之列,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也有赖司法实践的补充。网络经营者需要看到这里面可以讨论的空间和余地,在遵从大方向的前提下,并不必畏惧这些具体细节的讨论和摩擦。
 
当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出台,也意味着网络交易管理兜底条款的产生,也就是说大原则既定,极少数不良商家,不负责任、浑水摸鱼的行为,空间更小了,网络消费的环境更洁净和明朗了,长期来看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同时,这一条规定的出台还向广大的网络经营者传达了一个隐含的信息:网络交易的售后服务方式,将先于传统交易的售后服务方式,走向更人性化、更个性化、更精准化的方向。只要是消费者的合情合理的服务需求,都可以被满足;同一个商家销售不同的商品,或者同一个商家服务不同的买家,可以提供不一样的极具个性化的服务;个性化的服务可以基于互联网化的数据,定向给部分消费者,可以通过便捷的产品工具去实现,服务成本并不会因为个性化而无限增加。在这个趋势之中,那些更懂自己的消费者,更擅长提供有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服务的商家,会更能在将来的竞争中胜出。
 

再解读一下“真实信息”
 
很多人看到这条规定的第一反应是,国家是不是要开始收税了?其实去猜测收不收税什么时候收税,是没有意义的。交税是义务,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政策,收或不收,交或不交,不应该影响经营者们把网络经营做好。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依然是要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保障。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出了问题要能找到人。几千年以来都是这样,要做成生意,都得先挺直立正、坦坦荡荡地站在人家面前。以登记真实的联系信息,端正经营者的姿态,这是于建立相互信任的良好基础。加上《办法》同时还有对平台保证数据安全性的要求,网络经营者们更加不必过度担忧。

 
(本文首发于i天下网商,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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