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电商公司”算不算传销?工商总局说网络传销发展太快了-天下网商-赋能网商,成就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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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传销活动近年来发展得非常快,人数也非常多,案子数额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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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网商君

最近,多起网络传销案浮出水面。

在杭州,工商部门就查处了一起利用购物平台APP开展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上亿元。此外,该市富阳区的一川“幸福100”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4.6亿元。

还有比这涉案金额高的。海口警方本月披露一起涉案金额逾40亿元人民币的特大网络传销案,犯罪嫌疑人以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名义,用“高返点、高收益”为诱饵来吸引会员购买“亚欧币”。

去年12月,工商总局公布了一批”电商”传销案。河南“诚信买卖宝”网络传销案,注册会员80余万,涉案金额高达200亿余元。200亿啊,天了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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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在本月13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近年来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由于主体和标的虚拟性以及行为跨地域性,还有网络传销的隐蔽性等等特点,使得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近年来发展得非常快,人数也非常多,案子数额也非常大。今年上半年共查处104件,而去年只有24件,同比增速达到333%。

各地也加大了对网络传销对监测和查处。仅以重庆市为例,《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说,今年上半年就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全国网络传销形势分析报告》6期、网络传销个案专报11期。

很多时候,一些做网络传销的,会打着电商旗号,或者说自己是“微商”,是“分销”,是“众筹”。

例如,湖北“云在指尖”微信传销案涉案金额6.2亿,“云在指尖”公众号粉达2400余万人(其公众号粉丝数竟然有2400万人,实在惊人),会员有280万余人。而“云在指尖”开发了一个在线购物、支付、返佣功能的微信商城,并一直对会员称其做的是“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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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在指尖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怎么判断你遇到的是一家电商公司,还是一家传销公司?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李凯本月13日在《南京日报》撰文分析的一个案例,可供参考。

2014年,南京市工商局查获一起网络传销案。涉案的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蚁酷网宣传“打造傻瓜式创业平台,帮助百万人在家创业”、“打造电子商务新模式”等理念,诱导他人免费加入蚁酷网成为注册会员,从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中获利。南京市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710余万元、罚款150万元。

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传销行为,理由是:1、加入蚁酷网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蚁酷网的资格不需交纳任何费用;2、交纳各类费用都享有对应价值的服务或商品;3、该公司目的是打造社区化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收取的费用是平台多种赢利模式中的一种,且都用于公司发展。

工商局执法人员则认为,该公司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举的传销法定特征,已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经法院一二审,该公司所谓的电子商务新模式被认定为构成传销行为。

李凯分析说,该网络传销案件参与人数多,案值金额大,并且参与人员并不认为该公司是在进行传销行为,主要原因是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包装巧,迷惑性强。该传销组织打着在家创业的旗号,通过互联网设置了一套以发展会员为出发点的制度,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诱骗会员不断拉人加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极具欺骗性。

二是门槛低,参与者多。该公司抓住部分网民“反正不花多少钱,先试一试”的心理,在较短时间内就吸引了11万注册用户和2186名代理,以及参与人员缴纳的710万元入门费。

三是手段新,隐蔽性强。该公司发起者曾从事过直销活动,对直销模式有较深的理解,也具备一定的伪装能力,看上去和普通网络公司没有什么差别,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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