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运单-天下网商-赋能网商,成就网商
文 | 蒋菲
3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过去,在中国各地城市的“禁摩限电”集中整治行动中,电动三轮车往往和超限超标电动自行车一样,成为重点打击对象。然而,基于实际条件所限,电动三轮车通常又是国内快递企业末端网点的标配生产工具,所以,快递小哥们只好变着法子躲避交警,或是干脆用两轮电动车搭载超限超重的货物,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此次《快递暂行条例》明确了快递服务车辆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在规范管理之下,快递小哥终于可以挺直腰板光明正大上路送货了。此外,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关于快递用户的信息安全,《快递暂行条例》也作出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