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和盗版,无解的互联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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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和盗版,无解的互联网悖论,互联网的一些事

用户一直在飨食着互联网的分享精神所带来的红利,社交、搜索引擎等都可以算,特别是知识型网站,如ask.com、WIKI、Quora等,除文字介质外,图片类型Pinterest,视频类型YouTube,都是由众多用户用自己的盈余时间分享而成的,其他大量的用户既是分享者,也是内容红利的享受者。“互联网的一些事”推荐此文。

悖论是如何形成的?

大量独立的个体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在UGC类型的网站上分享,众多的Byte组合之后,就形成了巨大的内容库,而这些就是组成互联网内容最重要的部分。互联网内容的组成部分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完全脱离书籍、CD等有版权而存在的,毕竟完全的互联网内容制造太过困难,新闻网站的部分内容是自己拥有版权且原创,企业网站中的一部分也算是原创的。

但还是有着大量的内容来自其他渠道,书籍、CD以及传统的内容存储方式当中,互联网算是新的内容储存的载体,所以这其中难免就会有书籍、CD以及传统的内容存储方式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由用户自由上传的,并非UGC平台自身上传的。但显然,用户上传书籍上的内容,并不知道这些内容是侵犯了书籍作者版权的,他们只是觉得这些书籍有用,所以在UGC平台上分享给其他用户。

所以,悖论就形成了,用户根本就不知道他在Wiki、fedora、Pinterest、YouTube上上传的内容是盗版的,比如用户看到一张精美的照片,直接上传到Pinterest上了,而这张照片的版权是某杂志,但是经由用户的分享传播,再度分享,多次传播之后,已经无法分清楚最原先的上传者是谁,即使知道了,难道将平台上所有涉嫌侵权的内容都删除掉吗?即使删除掉了Pinterest上所有涉嫌侵权的图片内容,互联网上还有N多网站都是直接复制的,这些大大小小的网站,又如何去清除呢?

在互联网的分享精神和盗版面前,用户更愿意享用的是分享者的内容价值,至于版权的原有,并不是用户所关心的,就像用户看新闻并不观看新闻来源一样(辨别新闻真假的时候,可能会看来源),从某心灵鸡汤网站上看到的“XXX不能吃”和从某权威学术网站上看到的“XXX不能吃”,并无任何差距,用户最终的回答是,“我在网上看到的”。

无解的悖论

美国的SOPA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简称)提出后,立即遭受到了Microsoft、 AOL、 eBayGoogle、Twitte、FireFox、Godaddy、Wiki百科、fedora等的反对。互联网公司肯定都是希望继承互联网的分享精神,只有依靠分享,互联网的内容才能够得以快速发展,毕竟几千万甚至数亿用户夜以继日的分享,足够造成一个巨大的内容库,成立于2006年的百度百科,截止日前的词条量达到了12433051个,另一个内容分享平台百度知道成立于2005年,截至日前共解决了393853477个问题,Alexa的数据显示,2007年,百度知道的流量占据百度百度总流量的5%,由此可以看到,内容分享的迸发力。

版权方面,以近两年的影视为例,网络视频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已经将独家版权炒至数亿,这对于平台来说,压力是非常大的,而如果是分享型的,根本就不需要支付这笔高昂的成本。

平台方显然也不会有很高的积极性,来帮助版权拥有者来审核内容是否是侵权的,这涉及到内容审核的成本,审核过慢,用户体验就差,用户体验差,用户就会大量流失到“友商”的平台。而且,要制造一个版权审核团队,或者拥有一项很高的版权审核技术是非常困难的,成本也太高,明显不符合他们的期望。

用户自身是没有能力来辨别自己的内容是否是侵权的内容的,毕竟要分清楚哪篇文章是谁的版权,比较困难,他们不具备审核能力,难道上传一张图片,还要去各种网站验证,这张照片是否侵权吗?亦或者说,用户向图片拥有者付费后再去使用吗?少量用户会有这种需求,大量用户是不愿意付费的吧?

从相关法律上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也就是说,某作者如果想要向第三方盗版网站索赔,是需要出具版权所属证明的,仅这个证明,想必就有不少具有中小型版权的公司/个人放弃索赔,维权太耗精力了,而且维权过后的收益也不甚理想。

近两年音频、视频、电子书等方面,都开始往正版的道路上走。2013年11月,合一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MPA)、美国电影协会等联合发起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来联合对抗百度、快播等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在此之前,几大视频平台也就UGC方面的盗版内容开启了几轮的“大战”。网络音乐方面,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等也就侵权内容打的不可开交。

很明显版权方是希望自己能够获取版权收益的,但互联网公司热情不高,用户也不愿意内容收费,更不愿意受到分享的掣肘。

当前移动互联网产品的主要形态是独立的APP,大部分APP的内容是无法被搜索到的,他们是一个独立的内容孤岛,在这个孤岛上,数千万的用户在上面分享内容,这个内容孤岛上,要再去分辨内容是否侵权,就更加困难了。

平台方有意无意的包庇,成千上万用户的不情不愿,版权方对维权的热情不高,造成了互联网分享和盗版这个悖论的无解。互联网的内容量如此之大,一条一条去维权,需要多长的时间呢,视频和音频之所以能够快速维权,是因为平台的门槛高,但也有大量中小网站在“钻空子”,依然靠着盗版来分流获取利益。文字形态的内容,如何能敌得过成千上万网友精卫填海的雄力呢?

当然,某些平台恶意从别的分享平台上COPY,肯定是不妥的,比如某搜索引擎的百科内容,完全是依靠爬虫照搬“友商”平台,虽然内容的归属不属于原有的平台,但人家数年积累下来的内容,你如此堂而皇之的使用,太不道德了,恩,也许互联网不该用道德来评判。

在分享和盗版的悖论方面,未来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平台为此发生争夺,但,我们现有的互联网内容,就是由最初的盗版内容搬过来的。还有一点是,互联网已重构了知识和信息的新方式,作为载体,如何定义在互联网生成的内容上盗版,也是一大考验,毕竟,版权方也是要赚钱呢,版权不值钱了,该如何盈利呢?平台方是否有权力做裁判,由谁来审判内容是否是盗版,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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