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介绍的相亲对象有对象 消费者起诉世纪佳缘
李女士称,其与世纪佳缘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世纪佳缘每月介绍2至3位男士交流对象,但李女士发现介绍的男士自称其已有相亲对象,此后就再未给李女士介绍交流对象。故李女士将世纪佳缘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于2017年8月30日在世纪佳缘注册了会员。2017年11月11日,世纪佳缘员工梁某通过微信让李女士过去参加相亲活动,当晚极力推荐要求办理会员服务。李女士认为梁某具有可信度,遂于世纪佳缘签订了《世纪佳缘“约会吧”服务合同》,约定世纪佳缘向李女士提供以婚姻介绍为实际内容的交友服务,在事先了解资料并获得李女士同意后,每月介绍2至3位男士交流对象,服务期为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服务费为7000元。
服务期内的第一个月,李女士去过2次实体店现场,第一次李女士提前告知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周六过去接受相亲服务,但世纪佳缘并没有提前为李女士介绍好交流对象,亦未征得李女士的同意,而是从现场随便拉了一位男士过来,此男士告知李女士其已经有相亲的对象了,婉言谢绝。另,服务期内的第二个月,世纪佳缘在整整一个月的时间里从来没有联系过李女士,所以李女士对世纪佳缘敷衍了事、缺乏尊重的服务完全失去了信任,并推定以后几个月里也不会有让人信赖的服务。所以从2018年1月14号开始李女士试图与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费,但世纪佳缘一再推脱并拒绝。
李女士认为,世纪佳缘提供的服务违反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世纪佳缘退还服务费66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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